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第五条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主干道。第六条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置应尽量避开公共娱乐场所、寺庙、集贸市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第七条学校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建设设计符合高一度抗震设防要求;校车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城市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建成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第三章学校规模第八条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12-30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18-36个。每年级每班学生数为,小学40—45人,初中45—50人。集中办学的学校规模,小学以480—1350人,初中以540—1500人为适宜规模。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第四章校园校舍第九条学校建设应根据学校规模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和《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1385-2006)中规定的相应的校舍建设标准。第十条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校园规划要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技能实践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第十一条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农村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标准。表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学校类别学校规模(班)生均用地面积(㎡)非完全小学4-625完全小学122918232420初级中学123018292425注:①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含学生宿舍、食堂用地面积。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农村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12个班不宜小于6㎡/生,13—18个班不宜小于5㎡/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4㎡/生;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6㎡/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5㎡/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7㎡/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6㎡/生。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农村非完全小学应设置60m或l00m直跑道;农村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农村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城市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要根据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空间。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第十二条学校各类校舍用房的设置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确定。具备适宜规模的中小学校应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含准备室、仪器室)、生物园地、远程教育接收室、语音教室、音乐教室、美术室、体育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图书室(含书库、阅览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舍、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具备适宜规模的寄宿制学校和有部分寄宿生的学校除分别设置上述用房外,应根据规划住宿学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设置食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第十三条学校校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表2—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单位:㎡学校类别基本指标12班18班24班27班30班36班45班完全小学生均面积6.85.95.5—5.2——九年制学校生均面积—6.5—5.8—5.65.5初级中学生均面积7.97.16.7—6.4——表2-2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单位:㎡学校类别面积(㎡)基本指标4—6班12班18班24班非完全小学生均面积4.52———完全小学生均面积—6.355.755.66初级生均—7.807.016.66中学面积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食堂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第十四条学校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学校。第五章装备条件第十五条学校装备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装备一般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配备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不具备规模办学的第十六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达到或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试行)》(新教基[2010]35号)。理科实验室装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装备规范》(jY/0385-2006)的要求。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第十七条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册,初中不少于30册。复本率不超过12本。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5%。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建设和学生健康检查达到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教室、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教室微小气候和学生宿舍、学校集体食堂、生活饮用水、厕所以及卫生(保健)室设置、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等均应达到标准。第十九条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发展目标,配备学校信息化设备。村级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室一间;拥有不少于70平方米的多功能教室一间,配备有数字投影仪或其他显示设备;网络通达教室,每班级配备大屏幕电视机和DVD播放机(或计算机)各一台及远程直播课堂接收设备和接收软件。农村小学生机比不低于25:1。乡镇学校配备计算机教室一间;拥有不少于90平方米的多功能教室,配备有数字投影仪或其他显示设备;网络通达教室,每班配备大屏幕电视机和DVD播放机(或计算机)各一台及远程直播课堂接收设备及接收软件。农村中学生机比不低于20:1。城镇学校根据在校生数量,配备有不少于50台计算机的计算机教室一间以上;拥有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多功能教室一间以上,配备有数字投影仪和扩放音设备或其他显示设备;网络通达教室,每班配备大屏幕电视机和DVD播放机(或计算机)各一台及远程直播课堂接收设备和接收软件。生机比初中达到12:1,小学达到15:1。第六章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按中小学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各学科教师以及实验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教学辅助人员。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至少要配备1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要配备1名保健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师由现任具有资格的教师担任。城市中小学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农村学校600人以上的学校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所学校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远程教育管理员。中小学按照劳务派遣为主、临时聘用为辅;逐步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配备保安人员,一般每所学校应按不少于4名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和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和措施,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校长选拔聘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二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第七章办学经费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贯彻落实,地方政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得到落实。建立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第二十四条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各项支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细化相关支出标准,确保按规定标准合理使用教育经费。第二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人,档案、账目齐全,帐物相符,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使用效率高。第八章学校管理第二十六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落实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重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