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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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须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一、适用范围(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2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二、提供资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先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后,才能提出增值税减免优惠申请。(一)申请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资料(二)申请减免税三、办理流程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四、办结时限申请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为17个工作日,申请减免税为7个工作日。五、注意事项(一)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和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盖公章2政策规定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的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1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3政策未规定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提供:有关部门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达到国标标准的证明材料。1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1盖公章2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及产品名称的文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13政策规定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的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1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4政策未规定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提供:有关部门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达到国标标准的证明材料。1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3(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必须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否则无法进行免税申报。(三)减免税有效期的确定1.对于减免税政策规定有终止时间的,减免税有效期最长为政策终止时间。(四)已经取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需要取消减免优惠的,通过《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处理。(五)会计核算须知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六)开具发票须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纳税申报须知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八)罚则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九)其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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