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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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及释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廖建办公电话:87513756QQ号:407263969前言一、劳动争议的概念1、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2、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二、劳动争议的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具有双重特性3、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和利益4、劳动争议与生产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第一章总则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三、发生劳动争议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第四条)四、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第五条)五、劳动争议处理举证责任规定(第六条)六、用人单位明显违法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九条)第二章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定(第十条)(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规定(第十一条)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形式(第十二条)(一)书面申请(二)口头申请四、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五、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第十四条)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申请仲裁的规定(第十五条)七、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第三章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规定一、仲裁的一般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第十七条)(三)国务院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职责(第十八条)(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办事机构(第十九条)(五)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第二十条)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第二十一条)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1.一般地域管辖;2.特别地域管辖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加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二)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三)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节申请和受理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第二十七条)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概念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决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意义有利于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及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方式(第二十八条)(一)书面申请(二)口头申请三、仲裁申请受理和不予受理以及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提起诉讼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四、劳动争议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笫三十条)第三节开庭与裁决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和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情况的知情权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劳动争议仲裁四、劳动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五、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五、劳动争议的质证、辩论权利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一)证据的一般规定1、证据的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2.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笫63条规定)提议3.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4.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顼主张的举证责任改甴他方当事人承担,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证明,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即不利后果由他方当事人承担。(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自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一条)七、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第四十二条)先行调解时:1、必须对双方说明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规定。2、调解内容必须合法。八、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一)部分裁决(笫四十四条)部分裁决又称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审理其他问题,而对巳审理清楚的部分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二)最终裁决指的是仲裁庭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的对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1.终局裁决的含义及具体情形(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2.终局裁决的例外;3.终局裁决制度的合理性;4.非终局裁决(笫五十条)是指除终局裁决之外的其他裁决十一、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第五十一条)第四章附则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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