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41):定向募集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太阳电缆发行人是在原国有企业南平电缆厂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南平电缆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工行信托和武夷信托作为共同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设立情况其设立的具体过程如下:1、1994年2月24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94)南署财国资字第008号《关于同意南平电缆厂经营性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同意对南平电缆厂生产经营性资产予以评估立项。2、南平电缆厂委托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对其全部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进行评估,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于1994年3月31日出具了闽资(94)评字第15号《资产评估报告》。3、1994年4月5日,南平电缆厂与工行信托、武夷信托签订了《福建省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4、1994年4月29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94)南署财国资字第026号《关于南平电缆厂股份制改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对南平电缆厂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经评估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予以确认。5、1994年4月30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1994]南署财国资字第030号《关于南平电缆厂国有资产折股的批复》同意将南平电缆厂经评估确认后的国有资产净现值41,151,514.66元按1.44﹕1的比例折为国家股股本28,580,000元,余额12,571,514.66元转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南平电缆厂在募集股本时每股溢价发行不低于1.58元,溢价款转入资本公积。6、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行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国家股2,858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1.45%;法人股1,042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6.05%;内部职工股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5%。7、1994年5月30日,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和参与定向募集的40家法人单位签订了《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定向募集法人股股东以每股1.58元的价格认购股份共计657.33万股。8、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认购内部职工股的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9、1994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报告》、《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根据定向募集股份的实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的决议》。10、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国家股2,85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03%;法人股(包括发起人所持法人股和定向募集法人股)857.3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2.51%;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11、1994年7月3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闽华兴所(94)股验字第18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3,809万元已足额缴纳。12、1994年7月11日,发行人在福建省南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698958-0)。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发行人是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5]17号《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行人于1996年进行了规范工作。1996年12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6]17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1997年1月9日,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816480-6)。(二)内部职工股的具体情况1、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行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4,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1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内部职工限于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份在册职工。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确定内部职工股的认购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认购原则为按照职工在公司所任职务的高低、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确定不同的认购限额,其中,正厂级3,000股,副厂级2,300股,厂助级1,900股,正科级1,600股,副科级1,200股,正式职工工龄20年以下(含20年)600股,20年以上至30年(含30年)700股,30年以上至35年(含35年)800股,35年以上900股,离休职工400股,退休职工300股;若有余额,追加给在册的正式职工;职工在限额内自愿认购;凡已申请调出、辞职和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及死亡的人员不能认购内部职工股;认购时间为自1994年6月18日至6月22日。据此,南平电缆厂职工以每股1.58元以现金方式认购内部职工股936,700股,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核查验证并出具闽华兴所(94)股验字第18号《验资报告》确认:内部职工股认股款1,479,986元,系由公司职工以现金投入,其中:认股936,700股,按1.58:1认股,其面值部分列入“股本”科目,溢价部分计543,286元,列“资本公积”科目。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2、内部职工股转让、继承和股份变动情况发行人设立后内部职工股在三年内除因继承发生股权变更外,未发生转让情况,其中有8位持股职工去世,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508人(次)转让,内部职工股转让的受让人在受让股份时均为发行人的内部职工,此外有26位持股职工去世,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2003年4月23日经发行人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93.67万股增至131.138万股,占转增后股本总额5,332.6万股的2.46%。2005年9月20日经发行人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131.138万股增至137.3409万股,占转增后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1.37%。3、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发行人自设立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由发行人管理而未进行托管。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签订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协议》,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共有982人,合计持有内部职工股137.3409万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上述人员近亲属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详见第八节“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一)直接持股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详见第八节“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况”。(三)内部职工股核查情况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和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职工工资计算表》,参与认购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1,474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7月1日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委[1993]114号)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11日设立后至1997年7月11日,在此三年期间内发行人共有8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除此之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发行人设立后三年内未发生转让行为;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26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此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受让方的工资表、离退休证明等材料,受让方在受让内部职工股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内部职工股受让方均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或继承后,发行人现有内部职工股股东982人,其中,在职职工450人,离休职工5人,退休职工195人,离职人员318人;另有14人为外部人员,系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由发行人管理而未进行托管。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第二十四条规定“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由于发行人在2007年7月之前并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此发行人于2007年7月办理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本次托管前未进行托管的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同时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按照《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现已不存在违规情况。对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自发行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未托管期间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和继承,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以及自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情况,对于发生内部职工股转让的,转让双方签署了《内部职工股转让登记表》,并承诺“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虚假或隐瞒;因转让行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转让双方自行负责”;对于因内部职工股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的,继承人提交了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证明等材料。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荐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