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税务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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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第一章法理基础第二章行政法基础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第七章税收的刑法保障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第九章税收执法者及其责任3第一章法理基础法理知识是法的共性认识。掌握一定的法理知识,是我们学习其他各方面法律知识的基础。同样地,法理也贯穿于税收实际工作中。本章主要结合后面各章所要学习的内容,选择一些重要的、与税收工作关联性较强的法理知识加以介绍。4法许慎东汉时期的经学家、文学学家《說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說文解字》:“廌,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从豸省。”5廌6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段玉裁清代汉学家:“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7均布8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四)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9(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所谓行为规范,是指通过约定俗成或通过明文规定所确立的关于人们该如何行为的标准、准则。行为规范具有稳定性,让人们有所适从;行为规范具有反复实用性,人们普遍地、经常地接受其约束。行为规范有技术性的规范,也有社会性的规范。法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规范。10(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社会性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纪律等。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制定或认可。所谓国家制定是指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一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赋予社会上某些已经存在的习惯以法的效力的活动。11(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一般是以人们的自觉遵守来实现的,在通常情况不需要发动国家强制力。当然,任何社会规范都会有一定的强制力,但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是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12达摩克利斯之剑用来表示时刻存在的危险。源自古希腊传说:迪奥尼修斯国王请他的大臣达摩克利斯赴宴,命其坐在用一根马鬃悬挂的一把寒光闪闪的利剑下。由此而产生的这个外国成语意指令人处于一种危机状态,“临绝地而不衰”,或者随时有危机意识,心中敲起警钟等。13达摩克利斯之剑14(四)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规定的核心内容。所谓权利,通常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一个自由区间,即自主决定做某事或如何做的自由区间。所谓义务,通常是指责令人们做某事的命令,或制止人们做某事的禁令。15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6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7(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18(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19四、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法律事实20(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如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特定的双方之间的,那这双方就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三方或更多方,那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有三方或更多。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包括中国21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国家自身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并非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对主体的要求各不相同。22(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3(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4(四)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规定既定的前提下,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和行为。25第二节法的体系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二)法律规范的分类26(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假定是指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形。处理指该规范要求人们如何让去行为。制裁指如果不按该规范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7(二)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28二、法的部门体系(一)宪法(二)行政法(三)民商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法(八)军事法29(一)宪法我国宪法主要渊源于《宪法》及其修正案,此外还有其他宪法性文件,以及有关宪法的解释等。30(二)行政法行政法一般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监督等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31(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认为,商事主体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商事活动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商事规则与民事规则一致,因此,把民法和商法划归为同一部门即民商法。32(四)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33(五)社会法通常可以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的法称为社会法。34(六)刑法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七)诉讼法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称诉讼程序法。36(八)军事法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三、法的效力体系(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六)政府规章(七)有关国际条约38(一)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制定的依据、母法、最终的渊源,其他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其他法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39(二)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般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40(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41(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42(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43(六)政府规章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44(七)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通过谈判所缔结、加入或承认的关于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45《立法法》的最新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6四、法的历史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国法律会有差异,而一些具有共同历史渊源和传统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会有共同的表现风格、形态或特征。据此,可以对世界上的法律制度分为几大类,即几个法系。47法系法系(法族)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4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4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50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51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52第三、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53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54五、其他分类形式(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二)公法和私法55(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规范作的一种分类。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56(二)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主要是大陆法系中的一种分类方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凡调整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为私法。57第三节法的创制一、立法权限(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五)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58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59二、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案的公布。60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61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6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63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二)税收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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