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我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行政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系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湖北的大局,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成效,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基础和关键作用。(二)强化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显现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增强,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市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有的市县政府领导规则观念淡薄,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尚未杜绝,少数执法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提高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政府常务会议前组织学习与会议即将审议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认真实施;每年集体学法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按照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求搞好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培训。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时,应当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成绩应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内容中,法律知识应当不少于相关考试内容比重的百分之二十。凡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六)强化对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3年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和评比奖励的依据之一。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对本地区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市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制定详细的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均不得少于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7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工作应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组织开展。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关调整。(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失职行为,不按规定实施后评价而造成重大损失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市县政府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或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同级监察机关提出,或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以“政府令”序列或行政机关“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备案机关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十五)试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已经开展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认真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部门不得发布。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组织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互审互评工作。互审互评中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尚未开展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工作。(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十七)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十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应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尚未开展的市县,力争在3年内基本完成城市管理领域内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工作。逐步探索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探索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服务方式。改进行政征收方式,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十九)坚持严格执法。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社会监管的力度。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面对各种矛盾,敢于碰硬,勇于承担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行业的执法监管,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及时发现、果断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建立以责

1 / 3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