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及移交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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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PPP目录MULU●第一章总则●第四章运维管理●第二章项目建设准备阶段●第五章项目移交●第三章项目建设阶段●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明确、理顺各层级单位与项目公司在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局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我局出资以PPP模式组织实施的,且能够获得可变收益的基础设施或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第三条项目公司是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的责任主体。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和规定,履行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职责。一、总则第四条局对直管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管,局委托投资运营公司对非局直管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管。投资项目运营期管理由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局及投资运营公司应通过派驻项目公司董监高人员,监督项目公司制定相应建设运营规章制度,发挥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主导作用。第五条在投资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承担业主方管理职责,根据PPP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期监管等;对投资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进度的管理,由参建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部负责,并由局现行的施工生产管控体系实施管控。对于严重的安全质量隐患和进度滞后问题,项目公司必须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督促问题整改,同时应向局相关部门报告。其中,直管项目公司可直接向局相关部门汇报,非局直管项目公司通过投资运营公司向局相关部门汇报。一、总则第二章项目建设准备阶段2第六条PPP项目中标后,主责投资开发类公司应联合参建施工单位、投资运营公司与政府方进行PPP合同谈判。第七条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局投资发展部应组织投资开发类公司对投资运营公司、项目公司、参建施工单位进行管理交底。第八条除PPP合同、股东协议或项目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公司一般应设置以下部门:建设运营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勘察管理、设计管理、监理管理、计划管理、施工全过程监管、承包方的考核评价、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管理等;二、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融资管理、预算管理、税务管理、经费管理、资金收支等;商务合约部:负责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验工计价管理、变更管理、履约、市场维护及法律事务等;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注册、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劳动纪律管理、车辆管理、公章管理、会议制度管理等。二、项目建设准备阶段二、项目建设准备阶段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征迁、土地(含林地)报批、勘察及设计单位选择(内容包括勘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前期审批(含用地、环评、规划、可研、立项、水保、环保、能评、地震、地灾、防洪等)、审计、监理等内容。根据PPP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职责的前期工作,项目公司应做好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推动政府工作尽早落地,为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属于社会资本方职责的,项目公司应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局、投资运营公司、参建施工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二、项目建设准备阶段第十条勘察设计、监理、审价、咨询和检测等机构(以下简称前期工作单位)的选择。(一)由政府选择的,项目公司应要求政府方尽早将相关成果、程序文件移交给项目公司。管理关系能够移交的,项目公司应会同政府方、前期工作单位共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二)由社会资本方选择的,项目公司应签署有关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并合理分担风险。其中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按照《中铁四局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执行。二、项目建设准备阶段第十一条当项目达到开工条件后,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应履行内外部开工报批程序:(一)内部审批程序:直管项目公司报局投资发展部审核后,报股份公司审批;非直管项目公司报局投资运营公司初审后,经局投资发展部审核,并报股份公司审批。(二)外部审批程序:项目公司配合施工单位,按照投资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开工审批程序。第三章项目建设阶段3三(一)项目建设阶段—施工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考核办法》,明确项目建设进度、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等管理目标,并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参与方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配齐满足建设阶段项目管理的各岗位人员。三(一)项目建设阶段—施工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应制定《建设工程进度管理及考核办法》,并编制建设项目总体及年度施工计划,确定重大节点工期、重要里程碑工期及竣工日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做好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将工程款按进度拨付给施工单位。三(二)项目建设阶段—物资管理第十六条物资、设备器材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公司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制订采购标准与信息价,杜绝项目公司甲供材料。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指导、监督采购单位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透明地实施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加强物资质量管控,确保进场物资质量合格。三(三)项目建设阶段—机械设备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和局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特点,制定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明确设备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部门,将有关责任指标和目标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监督、检查与指导设备各项管理措施落实。三(四)项目建设阶段—安全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应制定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全体员工、各承包单位,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保证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受控,以达到目标的最终实现。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履行好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风险管理、隐患管理和应急管理等。督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配齐配足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并适时开展检查控制。三(四)项目建设阶段—安全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应接受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局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沟通,及时上报相关资料,依法合规地组织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当项目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时,局将按照现行的《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对项目公司领导(局派遣的)进行追责。三(五)项目建设阶段—施工技术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第二十六条工程开工前,项目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交桩手续。第二十七条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要修订完善。各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核备并下发实施。三(六)项目建设阶段—勘察、设计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制定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方面进行管理和协调。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总体计划制定各阶段、各专业的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第三十条勘察设计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施工、运营、监理等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检查、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三(六)项目建设阶段—勘察、设计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开工后,项目公司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设计配合机构,派遣主持和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进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做好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以及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并建立设计变更(含无损失的)台帐,每月对设计变更进行汇总分析。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公司应进行设计管理总结、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后评价。三(七)项目建设阶段—工程监理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公司应制定《工程监理管理考核办法》,对监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第三十五条项目公司对监理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凡发现有不良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三(八)项目建设阶段—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竣工后,直管项目公司或投资运营公司应及时向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局工管中心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运营等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及移交,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备案,并做好工程资料移交及归档。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负责生产试运行、工程质保期管理。运营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组织原施工单位负责整治。必要时,项目公司可向局提出申请,由局相关部门监督指导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做好整治工作。第四章运维管理4四、运维管理第三十八条除PPP合同有约定外,投资项目均由项目公司委托局投资运营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投资运营公司根据自身能力和资源,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项目运营管理:1.外部发包:委托给具有专业运营维护能力的外部公司;2.内部发包:委托给具有专业运营维护能力的局内子分公司;3.联合运营:与具有专业运营维护能力的外部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运营维护;4.自行运营:由投资运营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第三十九条投资运营公司、项目公司原则上应在建设期阶段明确运营管理方式和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参与投资项目的优化设计。四、运维管理第四十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局直管投资项目由局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投资运营公司、项目公司和运营单位进行运营前验收;非局直管项目由投资运营公司组织项目公司、运营单位进行运营前验收,确保投资项目满足运营需要。第四十一条除投资运营公司自行组织项目运营外,采取其他运营方式时,须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由投资运营公司初审后报局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组织法律合规部、工管中心、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委托运营合同进行评审。四、运维管理第四十二条投资运营公司应根据现场实际,组织运营单位做好运营方案编制和技术经济论证工作,运营方案由投资运营公司报局投资发展部审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各投资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三条投资运营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PPP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建立运营管理制度体系,编制运营管理实施标准和管理手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处置方案,并做好日常管养、巡检、检测,维修保养,专业检测,大中修等工作。四、运维管理第四十四条采取发包和联合运营的,投资运营公司应根据PPP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运营考核办法,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管理,并检查运营单位履约情况。第四十五条投资运营公司应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等的变化。当变化达到调价机制条件时,应根据PPP合同约定,及时启动调价机制,对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确保项目预期收益。第五章项目移交5五、项目移交第四十六条在PPP合同期满之后,投资运营公司应按照PPP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等,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第四十七条为保证项目移交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合同期满前,由投资发展部组织相关单位,与政府方提前建立移交管理机构,并由交接双方共同委派相关人员组成。五、项目移交第四十八条在项目正式移交前,投资运营公司应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是否达到PPP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项目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应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要求。第四十九条交接双方共同对移交项目进行评估测试,结果无异议时,应及时签订正式的移交合同。合同生效后,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终止,项目相关风险实现了转移。第五十条项目正式移交后,投资运营公司应组织对项目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后评价。第六章附则6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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