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它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有使用价值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它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其具有以下特征:•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5)可维修性。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内容、特性及其所体现的现代经济立法趋势看,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而应属于经济法体系。•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在我国原有的一大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西方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修改,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1)生产者、销售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2)用户、消费者。–(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2、客体范围:•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外情况有:•(1)建设工程•(2)军工产品的管理、监督办法,另行制定•(3)初级产品(未明确规定)。3、关系范围:•(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2)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1、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原则。•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3、贯彻奖优罚劣的管理原则。•4、实行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奉贤齐贤废品收购站(下称齐贤废品收购站)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核准收购单位资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废品收购、废旧金属收购。2002年1月18日,齐贤废品收购站与陈某订立了承包协议,由陈某以齐贤废品收购站的名义与福建省寿宁县斜滩轧钢厂(下称斜滩轧钢厂)签约,约定将斜滩轧钢厂原有废钢坯800多吨折价出让给齐贤废品收购站回炉,以废钢计价每吨1088元。之后,齐贤废品收购站与张家港市丰盛钢铁有限公司•(下称丰盛钢铁公司)签约,该批废钢坯由丰盛钢铁公司负责回收利用,每吨1170元。9月26日,该批废钢坯运经霞浦县时被查获。11月25日,福建省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霞浦工商局)作出扣留财物决定。扣留期间,霞浦工商局将该钢坯送往福建省中心检验所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认定该批钢坯属于“地条钢”。2003年11月6日,霞浦工商局据此认定齐贤废品收购站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霞工商处字(200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已查扣的853吨地条钢,并处罚款80万元。•诉讼过程中,经福建省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证明:2002年8、9月期间,宁德市废钢坯回收公司收购价为880元/吨;炼钢厂回炉价为1000-1100元/吨;“地条钢”黑市成交价为1500-1600元/吨;合格钢材成交价为2270元/吨以上。另外,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金汇工商所分别批复承诺,该批废钢运抵后将派工作人员对其再生利用进行监督。•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和福建省中心检验所的鉴定,该批被查扣的废钢坯是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地条钢”。依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规定,“地条钢”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属于不合格的钢材。对于“地条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齐贤废品收购站虽系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其在未得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监督,确保“地条钢”当作废品回炉之前,擅自收买“地条钢”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据此,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霞浦县工商局霞工商处(200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齐贤废品收购站不服,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地条钢虽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如果确实是将其作为废钢铁加以回收和处理,不能视为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销售行为,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齐贤废品收购站虽然有收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条钢”的行为,但霞浦县工商局认定齐贤废品收购站的行为是产品销售行为,证据不足,对该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04)霞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撤销霞浦县工商局作出的霞工商处(200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认证标准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2)认证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3)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4)认证形式①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②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5)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认证标志有: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VDE标志、美国的UL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1、认证对象。•2、认证依据。•3、认证方式。•4、认证种类。•5、认证原则。•6、认证的条件、程序。•7、认证的法律后果。企业认证申请(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申请主体:企业;•2、认证主体:认证机构•3、认证对象:产品质量,实质是产品;•4、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例外:强制认证;•5、认证依据:•6、认证种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7、认证程序:申请——企业审查——产品检验——审批。(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程序是:(1)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质量体系认证;(2)认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3)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申请主体:企业;2、认证主体:认证机构;3、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4、认证原则:自愿原则;5、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6、认证目的和意义:7、认证程序:(三)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的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这两大方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四)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1、抽查的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监督抽查的组织中央,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检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执行。3、抽查的样品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