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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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软件及填报问题解答一、应如何界定债务填报单位?由于本次财政部要求各级各单位填报截至2010年6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及2011年3月31日的债务余额,并要求与审计结果做好衔接,为此,纳入债务统计软件的填报单位范围为:经同级政府确认后的审计认定的(以下简称“审计认定”)2010年初或2010年底有债务余额的单位。二、2010年初债务数和2010年底债务余额应如何与审计结果衔接?各设区市、县(市、区)本级,要根据本次债务审计认定结果填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软件,确保市、县、区本级2010年初债务数与2010年底债务余额与审计认定结果一致。对于审计认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债务应按以下原则转换成财政口径填报:1、审计口径中的“一类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确定由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对于审计一类债务,各地应按照审计认定结果填列到债务统计软件中的“直接债务—财政性资金偿还”。22、审计口径中的“二类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或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包括两种: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担保债务。对于审计口径中的“二类债务”的第一种债务,由于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担保,各地应按审计认定结果填列到债务统计软件中的“担保债务—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对于审计口径中的“二类债务”的第二种债务,虽然审计视同担保债务,但在财政部债务统计软件“担保债务”的必选项中难以甄别,因此,各地统一填列到“直接债务—非财政性资金偿还”。3、审计口径中的“三类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或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对于此类隐性债务,各地统一填列到“直接债务—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在钩稽关系方面,市、县、区本级应审核以下平衡关系:3(1)“直接债务—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总余额=审计认定的“一类债务”总余额。(2)“直接债务—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总余额=审计认定“二类债务”的第二种债务总余额+审计认定的“三类债务”总余额。(3)担保债务总余额=审计认定“二类债务”的第一种债务总余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债务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另外设计一张“审计口径债务转换财政填报口径债务情况表”,分类反映审计与财政口径的对应关系。这张表由各级各债务单位负责填报,由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设区市财政局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数据,与债务报表同时上报省财政厅。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应如何填报?各地在填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时,应按照审计认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及其审计认定的政府性债务进行填报。2010年6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有发生合并、撤销、拆分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填报:1、2010年6月30日(含)以前成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6月30日以后发生合并,对多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合并前的数据,由合并后的公司以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义分别填报。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已撤销的,其债务数据由本级有关主4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填报。3、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拆分前的数据,由拆分后的公司分别以原融资平台公司名义填报。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拆分、合并、撤销后的债务转入新单位,应填列“债务转入情况”,反映本笔债务是由其他单位转入本单位(本单位举借的债务不填写)。四、乡镇政府性债务应如何填报?由于本次债务审计范围仅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不包括乡镇级债务。因此,经审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缺少乡镇级债务部分,无法反映市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貌。这次财政部债务统计范围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性债务,为此,乡镇级政府性债务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填报。此外,由于债务统计软件中,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编码与乡镇同级,为此,街道办事处的债务视同乡镇债务填报。村级债务不填报。五、公用事业单位债务应如何填报?公用事业单位指承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单位,包括事业法人的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填报公用事业单位债务数据时,应按照审计认定的债务单位填报。对于2011年及以后年度发生新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其债务是否填报,根据以下原则判断:51、属于企业法人单位的,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若属于经政府确认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则应纳入填报范围,否则不填报。2、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的,若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填报;属于财政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的,应纳入填报范围。六、什么是公益性项目、非公益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有自身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指项目自身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无自身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指项目自身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按照财政部分类,公益性项目包括铁路(含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含高速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具体分类详见培训材料。七、什么是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非财政性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列入非财政性资金。界定偿债资金来源应根据债务合同、约定等确定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偿还,若合同、约定未明确的,而事后有当地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可作为财政性6资金填报;否则填列非财政性资金偿还。2010年的债务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偿还,应按审计认定的结果填列。八、什么是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反映举借债务的资金用于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项目建设等支出;非资本性支出:反映举借债务的资金用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九、2011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债务应如何填报?答:2011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债务均应逐笔填列到债务统计软件中,包括举借新债、还本付息等。对于新举借的债务,应按举借合同的协议金额填列还款来源。十、拖欠工资是否要填报?由于拖欠工资(含津补贴)未经审计核实,因此,本次债务统计暂不填报各地拖欠工资(含津补贴)情况。十一、财政转贷债务如何填列?财政转贷债务(包括国债、外债、外国政府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地方政府债券等)用于本级支出的,统一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列入“财政部门”债务),转贷下级的由下级财政部门填报(列入下级“财政部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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