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规程规程目录一.释义二.学位颁授典礼三.学位及其它学术资格四.大学成员五.副校监六.校长七.首席副校长八.副校长九.司库十.学院院长及副院长十一.学生事务长十二.(废除)十三.教务长及其它主管人员十四.核教师(审计官)十五.大学教师十六.名誉教授及荣休教授十七.一般程序十八.校董会十九.校董会会议二十.校董会的权力二十一.校务委员会二十二.校务委员会的权力二十三.名誉学位委员会二十四.财务程序二十五.教务委员会二十六.教务委员会的权力二十七.学系二十八.研究所、专科学院、中心、单位或其它研修及学习分部二十九.学院院务委员会三十.学院院务委员会的权力三十一.(废除)三十二.毕业生议会三十三.考试三十四.纪律委员会三十五.纪律委员会的权力第一章释义在本规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大学”(University)、“规程”(statutes)、“校董会”(Court)、“校务委员会”(Council)、“教务委员会”(Senate)、“毕业生议会”(Convocation)、“校监”(Chancellor)、副校监”(Pro-Chancellor)、“校长”(Vice-Chancellor)、“首席副校长”(DeputyVice-Chancellor)、“副校长”(Pro-Vice-Chancellor)、“司库”(Treasurer)、“学院院长”(DeansofFaculties)、“教务长”(Registrar)、“图书馆馆长”(Librarian)、“主管人员”(officer)、“教师”(teacher)的涵义与其在本条例中各别具有的涵义相同;“本科生”(undergraduatestudent)指注册修读大学学士学位课程的人;“本条例”(Ordinance)指《香港大学条例》;“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Committee)指根据规程XXX委出的纪律委员会;“院舍”(hall)指作住宿或非住宿用途的院舍,并包括柏立基学院及何善衡夫人堂;“研究生”(postgraduatestudent)指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1994年第516号法律公告)(a)经注册在大学修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或(b)经注册为大学的证书或文凭课程学生,而该课程的其中一项入学条件为持有学士学位或教务委员会为此而当作与学士学位同等的资历;“毕业生”(graduate)指下述人士——(a)曾在大学的学位颁授典礼上获颁授学位的人士;或(b)姓名已载于按照教务委员会所订明的规例而发布的大学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及格候选人名单上,并正待大学在学位颁授典礼上颁授该学位的人士;“学生”(student)指本科生或研究生,或注册修读大学的文凭或证书课程的人,或如教务委员会曾就纪律委员会的程序而界定某类别的人为学生,则指属该类别的人;“学年”(academicyear)指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的、不超过连续12个月的期间。“学院”(Faculty)指一组相关的学术科目,不论该等学术科目是否划分为学系及其它研修及学习分部;“学期”(semester)指学年的一部分,由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第二章学位颁授典礼1.大学整体举行学位颁授典礼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该等典礼的程序,均由校监决定。2.学位颁授典礼由校监主持;如校监缺席,则由副校监主持;如两人皆缺席,则由校长主持。3.每学年须举行最少一次学位颁授典礼。第三章学位及其它学术资格1.大学可颁授任何以下学位——(a)学士学位工商管理学学士工商管理学学士(法学)工商管理学学士(国际商业及环球管理)工商管理学学士(会计及财务)工商管理学学士(信息系统)工程学理学士工学士工学学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内外全科医学士文学士中医全科学士中药药剂学学士牙医学士刑事司法学士社会工作学学士社会科学学士社会科学学士(政治学与法学)房屋管理学士法学士金融学学士建筑学学士建筑学文学士教育学士教育学士(小学教育)教育学士(语文教育)理学士理学士(工料测量)理学士(生物讯息学)理学士(生物医学)理学士(言语及听觉科学)理学士(计算器科学及信息系统)理学士(计算器研究)理学士(计算器学)理学士(测量学)理学士(信息管理)理学士(运动科学及康乐管理)理学士(精算学)理学士(应用医疗科学)理学士(护理学)会计学学士新闻学学士经济金融学学士经济学学士认知科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护理学学士(b)硕士学位工商管理学硕士工商管理学硕士(国际课程)工程学硕士工学硕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公共行政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文科硕士文科硕士(运输政策与规划)文科硕士(应用语言学)中医学硕士(针灸学)牙医硕士地理信息系统硕士佛学硕士房屋管理学硕士社会工作学硕士社会行政管理硕士社会科学硕士金融工程硕士金融学硕士法学硕士法学硕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学范畴)建筑学硕士城市设计硕士哲学硕士教育学硕士理科硕士理科硕士(牙科材料科学)理科硕士(全球商业管理及电子商贸)理科硕士(房地产)理科硕士(房地产发展)理科硕士(计算器学)理科硕士(建筑文物保护)理科硕士(建筑策划管理学)理科硕士(城市规划)理科硕士(教育应用信息科技)理科硕士(电子商贸及互联网工程)理科硕士(运动科学)理科硕士(跨领域设计与管理学)理科硕士(图书馆及信息管理)理科硕士(环境管理学)理科硕士(听觉学)深造护理学硕士国际公共行政学硕士国际关系学硕士新闻学硕士统计学硕士普通法硕士园境硕士经济学硕士矫齿学硕士医学研究硕士医疗科学硕士护理学硕士(c)博士学位心理学博士文学博士外科硕士社会科学博士法律学博士法学博士科学博士哲学博士教育博士医学博士(d)名誉博士学位名誉文学博士名誉社会科学博士名誉法学博士名誉科学博士名誉神学博士2.大学可颁授任何以下文凭及证书——(a)文凭口腔颌面外科高级文凭工学深造文凭(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中国法律研究文凭中国语文文凭公共卫生深造文凭公法研究文凭牙周病学高级文凭牙科材料科学深造文凭牙科修复学高级文凭牙科进修文凭牙医全科深造文凭牙髓病学高级文凭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文凭小区老年医学深造文凭小区精神医学深造文凭社会工作学高级文凭儿童及青少年健康深造文凭儿童齿科高级文凭法学深造文凭英文创意写作深造文凭英语研修深造文凭屋宇设备研究文凭建筑文物保护研究文凭建筑策划管理学研究文凭建筑学文凭城市设计研究文凭教育学高级文凭理科深造文凭(计算器学)理科深造文凭(电子商贸及互联网工程)商业法律研究文凭国际仲裁及争端解决深造文凭国际事务研究文凭普通法深造文凭测量学研究文凭(工料测量)测量学研究文凭(房地产发展)感染及传染病学深造文凭信息科技及知识产权法深造文凭信息科技法深造文凭新闻学深造文凭管理学基础文凭学位教师中文学科知识深造文凭学位教师教育文凭临床研究方法学深造文凭癌病心理学深造文凭矫齿学高级文凭药理学文凭护理学深造文凭(b)证书公共卫生深造证书中国语文证书心理学深造证书由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的工程证书在职教师进修证书社会工作证书法学专业证书香港法律专业共同试证书高级教育研究证书卫生经济学证书学位教师教育证书学校辅导工作证书临床研究方法学深造证书癌病心理学深造证书医疗科学证书3.学位由校监在大学整体的学位颁授典礼上颁授;如校监缺席,则由副校监颁授;如两人皆缺席,则由校长颁授。4.除因病免试学位外,任何人不得未经考试或其它适当测验而获准取得任何学位,但校监可根据名誉学位委员会的推荐,颁授其认为适当的名誉学位。5.任何人如未曾在一所大学或其它学府修毕为期最少3年的课程,其中包括在香港大学修读最少1年,则不得获颁授任何学士学位,但内科或外科医学学位除外;而任何人如未曾在一所大学或其它学府修毕为期5年的医学或相关课程,其中包括在香港大学修读最少2年,则不得获颁授任何内科或外科医学学士学位。6.除根据教务委员会建议外,大学不得增设新学位或采纳其它荣誉或优异学术资格。7.大学不得撤回或拒绝授予任何人的任何学位、文凭、证书或其它学术资格,但如该项撤回或拒绝授予是校监根据校务委员会及教务委员会的联合建议并基于好的因由而作出者,则不在此限。第四章大学成员1.大学的成员为——(a)校监及副校监;(b)校长、首席副校长、副校长及司库;(c)学院院长、教务长及图书馆馆长;(ca)学生事务长;(d)校董;(e)校务委员;(f)教务委员;(g)各学院的院务委员;(ga)(已废止)(h)名誉教授及荣休教授;(i)教师;(j)大学及各附属院舍的舍监;(k)毕业生;(l)本科生,及(m)研究生。此外,在大学担任校务委员会日后不时决定的职位的人,或由大学委出以担任校务委员会日后不时决定的职位的人,亦为大学的成员。2.大学的任何成员,只要仍然具有本则规程所载的任何一项资历,则仍继续为大学的成员。第五章副校监1.经校监授权后,副校监可代其行使规程赋予校监的任何权力,或执行规程委予校监的任何职责。2.校监可藉致予校监的书面通知而辞职。第六章校长1.校长由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2.校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3.校长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亦为学院院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但不得为纪律委员会的成员。4.校长有权在一名主管人员的职位暂时悬空期间,或在该名人员暂时缺席或无能力期间,委任他人署理其职位,但如本条例或本规程另行订明在职位暂时悬空或主管人员暂时缺席期间作出该等临时委任的其它方法,则属例外。校长亦有权在任何其它校务委员会所决定的职位暂时悬空期间,或在该职位的担任者暂时缺席或无能力期间,委任他人署理该职位。如此获委任的人可按校长的决定而行使其所署理职位的担任者的所有或任何权力及执行其所有或任何职责,并享有校长所决定的该职位担任者的特权。5.校长在学生的纪律方面具有本规程及根据本规程订立的规例所赋予的权力。第七章首席副校长1.首席副校长由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2.首席副校长的聘任条款及条件、权力及职责,由校务委员会订明。3.首席副校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第八章副校长1.副校长由校务委员会按校务委员会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委出。2.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除非校务委员会另有订明,否则如校长及首席副校长的职位同时悬空,或两人皆缺席或无能力履行其各别的职责,则由身在香港而又连续担任副校长职位时间最长的副校长署理校长职位。3.副校长的任期由校务委员会决定,而他须承担由校长指派的职责。4.副校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第九章司库1.司库由校务委员会聘任,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获聘任。在司库职位暂时悬空期间,或在司库暂时缺席或无能力期间,校务委员会可委任他人署理其职位。如此获委任的人,可按校务委员会的决定而行使司库的所有或任何权力及执行司库的所有或任何职责,并享有校务委员会所决定的司库的特权。2.司库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第十章学院院长及副院长1.每间学院的院长须由校务委员会按照规例委任,而——(a)该项委任须按校长提出的建议而作出;(b)委任条款及条件由校务委员会决定;及(c)任期为5年或由校务委员会决定的其它期间。1A.院长有资格再获委任。2.每当院长职位悬空时,须立即委任新院长。3.院长须出任其所属学院的院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并须推荐可获颁授该学院各科学位(名誉学位除外)的人选。4.院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5.(a)每间学院的副院长,该学院的院长委任。(b)学院副院长的任期由该学院的院长决定,但该任期不得超逾或延展至超逾该院长的任期。6.学院副院长须履行学院院长所决定的职责。7.学院副院长可藉致予该学院的院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第十一章学生事务长1.学生事务长为主管人员,由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2.学生事务长须就校务委员会所不时决定而又与学生事务有关的职责向校长负责。第十二章(已废止)第十三章教务长及其它主管人员1.教务长——(a)由校务委员会聘任;(b)须备存一本登记册,按规程IV所指明的大学成员各别的资格登记大学的所有成员;(c)为大学的纪录及法团印章的保管人;(d)须履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