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索引号AK000-B0100-2011-018发布机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信息分类公文类生成日期2011-11-30生效日期2011-12-01文号浦政发(2011)153号发文日期2011-11-30公开日期2011-12-15信息状态现行废止日期语种汉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1〕152号)规定,现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1〕152号)规定,现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1(表1-1、表1-2)。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2(表2-1至表2-13)。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3。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4。六、执行时间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附表:1、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