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2014-2015学年校办字27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经2014-2015学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学校办公室2015年1月23日-2-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博士后管理体制第二条我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系)两级负责的博士后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规划,决定博士后工作重大事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作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受理博士后日常事务。第四条学院(系)是博士后工作基本单位,博士后在站期间各项事宜,均须通过学院(系)协调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可经由学院(系)博士后工作人员咨询学校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不开展直接面向博士后个人的管理工作。学院(系)成立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学院(系)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博士后工作规划,决定博士后招收、考核、评审等有关事宜,并负责管理本单位博士后。-3-学校鼓励学院(系)在学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利于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效益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报人才办备案。第五条学校定期对学院(系)博士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鼓励;评估不合格的,将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减少该学院(系)博士后招收计划;限期未能改善的,将暂停该学院(系)博士后招收资格。第三章博士后招收第六条我校博士后招收以服务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心目标。在招收导向上,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承担“智库”建设的研究机构的需要;优先保证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重大及重点课题主持人的需要。第七条我校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工作任务和条件具备、指导教师数量充足的二级学科,均可申请招收博士后。未设一级学科流动站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申请招收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第八条合作导师(一)条件合作导师一般应为受聘教学科研型教授岗位并已经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的我校在岗教师,应有正在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且经费到位,学术专长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近。-4-部分学术水平较高、经学校批准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课题、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由本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推荐并报学校审批后,也可担任合作导师。(二)主要职责1.对研究课题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博士后制订研究计划,对其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协助和指导博士后了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状况;支持、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2.指导或与博士后合作开展教学工作。3.协助博士后熟悉本单位情况,并就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与学院(系)沟通解决。4.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合作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有义务积极配合学校及学院(系)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三)为保证培养质量,一位合作导师每年度招收的博士后不应超过1人;合作导师在主持重大项目或重大课题期间,确因研究需要,经学校审批,可通过自筹经费的方式额外招收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1人;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不能按期出站的,不得新招博士后。(四)为锻炼中青年教师,鼓励各学院(系)组建以合作导师为组长、中青年教师为成员的导师组,指导博士后开展工作。第九条招收类型(一)我校目前独立招收的博士后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的、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且回国无工作单位的以及外籍博士后,为一类博士后;-5-2.作为后备教师进行重点考察培养的,即教师博士后,为二类博士后;3.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为三类博士后;4.以支持兄弟高校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已在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现工作单位同意其以脱产方式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为四类博士后;5.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以支持与我校签署共建协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专业化人才为目标而招收的、以脱产方式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为五类博士后;6.已受聘我校教师岗位、因参加“海外留学归国教师挂职锻炼”等学校重点实施的青年人才再培养计划的,为六类博士后。(二)除四类、五类博士后之外,学校原则上不招收其他校外在职人员做博士后。确需招收的,需由流动站所在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待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并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参加校内统一遴选。(三)一类、二类及三类博士后进站时,须将人事、组织关系转来我校(外籍博士除外),在站期间档案由我校保管,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行人事代理。上述博士后的户口可转来我校,在站期间落集体户。(四)学校统筹考虑当年国家资助经费情况及各单位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将国家资助指标分配给学院(系),学院(系)研究决定后落实给博士后个人。国家资助指标原则上须用于支持一类、二类及三类博士后,优先用于支持一类博士后。-6-(五)由于国家资助指标有限,针对通过学院(系)、学校两级专家遴选会评审的博士后申请人,学校每年将视申报人员情况,提供部分自筹经费博士后指标。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申请、管理与国家资助博士后相同,但学校不承担薪酬、住房、公积金、医疗及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第十条申请条件(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超过40周岁的,应具备专家认可的、较为突出的科研能力,且在申请前自行联系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并获得申请资格。(二)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应具备专家认可的、较为突出的科研能力。(三)近5年内,在申请进站学科领域国内核心学术刊物或国际较高水平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如有高水平文章发表且经专家遴选委员会认定的,文章数量可适当放宽;如发表论文数量较多且经专家遴选委员会认定的,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期刊级别的要求。(四)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我校博士毕业生申请继续在我校做博士后的,须跨一级学科申报。(五)外校博士毕业生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如为应届生,所选研究方向应与本人博士期间研究方向密切相关;如已参加工作,所选研究方向应与本人工作领域密切相关,且进站时提交的研究成果应与所选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第十一条遴选程序-7-坚持“按需招收、择优遴选”的原则,采取学校、学院(系)两级遴选机制。具体申请、遴选、录取程序如下:(一)学校于每年10月和次年3月集中组织两次博士后招收遴选1.每年10月中旬和次年3月中旬,各学院(系)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及教师队伍现状,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招收计划,按学校通知要求及时交人才办;2.学校审核通过后,于10月底和次年3月底分别对外公布招收计划;3.学院(系)组织内部遴选程序,并将遴选结果最迟于12月初和次年5月初之前交人才办;4.人才办于1月上旬和6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遴选会,确定最终录取人员。(二)申请人向学院(系)递交材料清单1.《博士后申请表》其中,申请表中的《专家推荐信》应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应为申请者的博士生导师。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及外籍申请人一般应有一位海外导师作为推荐人。应届统分博士申请人须提交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或学生就业管理部门开具的统招统分证明(院、系盖章无效);非应届统分博士申请人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证明;四类、五类博士后申请人,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脱产作博士后的意见,并说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去向。-8-2.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情况的综合鉴定材料。3.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尚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加盖公章)或签署“如不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书,则视为自动放弃博士后资格”的协议,待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补交。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等的复印件。5.能证明申请人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的主要材料及成果清单。6.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出国前如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需提供由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博士回国作博士后意向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三)学院(系)遴选程序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不少于6位专家出席的、公开的博士后遴选会,或以试讲、学术成果报告会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遴选。具体程序如下:1.专家审阅申请材料。2.申请人就博士后阶段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思路进行简要介绍,并就专家质询进行答辩。3.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2/3方可推荐)表决确定拟招收人员,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遴选登记表》亲笔签名确认。-9-4.学院(系)组织通过遴选的申请人在我校校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将拟招收人员排序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人才办。(四)学校审批程序1.人才办对学院(系)提交的拟招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2.学校依据本细则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进出站评议议事规则》(详见附件)等文件规定,组织召开博士后遴选会议,研究提出博士后招收建议人选,并就国家资助指标及住房等资源分配方案提出建议。3.人才办将博士后遴选会议建议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4.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人才办将相关决议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并通过学院(系)向招收的博士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进站及报到(一)博士后按照全国博管会要求,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填写、上传并提交所有进站材料,经学院(系)、学校、全国博管会逐级审批通过后,博士后可向全国博管会预约时间,并按时携带齐备的纸质版材料到现场办理进站手续。(二)博士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院(系)报到,填写干部履历表、新入校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署个人进站承诺书及工作协议。学院(系)博士后工作人员审核并汇总本单位博士后相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统一到人才办报到,学校不直接面向博士后个人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视为放弃博士后录取资格。-10-(三)外籍博士后须在办妥来华工作许可后方可到校报到,并在报到后的24小时内到国际交流处和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外事手续。(四)办理进站手续一个月内,博士后应将个人档案转移到我校,以便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转的,做退站处理。第四章博士后在站管理第十三条学院(系)应本着培养、使用与选拔相结合的原则,将博士后纳入教师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根据研究方向将其分配至相应的教研室,安排其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和社会工作,并进行管理和考核。第十四条博士后进站时,学院(系)应与其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教学、科研任务及其它事宜,并报人才办备案。在站期间,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进行目标管理。第十五条开题博士后进站后,应按照研究计划及时开题。学院(系)要及时组织博士后开题答辩会,答辩会应有不少于6位专家出席,对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和研究计划进行评审(同意票超过2/3为通过)。未通过答辩的,要在15日内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采取退站处理。开题答辩应在进站后的1个月内完成,并在答辩后的15日内将开题报告交人才办备案。-11-第十六条申报讲师(一)当年进站且人事档案关系已转至我校的博士后,可申报讲师(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注:原来已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博士后不必再申报)(二)学校届时发布工作通知,学院(系)转发至当年进站的博士后;博士后本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讲师职务申报表》并提交学院(系)。(三)学院(系)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