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本协会定名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阳山地区广大桃树生产、管理者的群众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地区的水蜜桃生产者,进行水蜜桃生产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科学种桃咨询服务活动,普及科学种桃知识,创立和保护阳山水蜜桃品牌,充分发挥品牌效应,广拓水蜜桃销售渠道,促进水蜜桃生产的发展,促使农业增效,桃农增收。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惠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主管部门,惠山区民政局为登记管理机关。协会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l、开展水蜜桃新品种选育和丰产优质栽培试验;2、进行水蜜桃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以及科技咨询;3、实行水蜜桃标准化栽培管理和质量的监测管理;4、提供水蜜桃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培养经纪人队伍,广拓销售渠道;5、协助阳山水蜜桃市场做好对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在阳山地区从事水蜜桃种植的桃农、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科普、咨询活动;5、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技术资料;6、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7、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9、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要求协会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工作;3、积极开展科学种桃、科学管理工作,接受本协会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种植水蜜桃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协会生产;4、保护“阳山”水蜜桃品牌,维护“阳山”水蜜桃信誉。“阳山”品牌系协会集体所有,未经协会授权不得私自印制;5、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不从事与本协会相竞争或与本协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6、按时缴纳会费;7、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提出建议。第十二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或学组活动,应予劝退,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协会和学组予以注销。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1、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2、给本协会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3、从事与本协会利益相违背活动的;4、不按时交纳会费的;5、违犯国家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l、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政府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1997年11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2009年4月修改,于4月27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