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券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年末,各大商场都纷纷开展各种促销活动,购物返券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早在07年有关部门就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明令禁止了利用返券返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但是返券还是乐此不疲的出现在商家促销活动上,它具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物价部门如何加强监管返券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呢?一、返券存在的价格陷阱:1、总折扣率陷阱。以“买满100送50”为例,很多消费者看数字就误认为是打5折,也有人则认为是花100元就可以买到150元的商品,相当于打6.7折。但这前提是消费者买的东西刚好是100元和50元,如果不是整数,折扣就不同了。因此,6.7折只是理论上的最低折扣。一般情况下,商家都会采用各种手段设置限制,让消费者达不到这个最低折扣。2、模糊宣传陷阱。一些商场在宣传时标称“满200返100”等,但在商场内常有不同商品满200返50、80、100等多种返券方法,这些在总体宣传时要么不加标注,要么以小字标称,以诱使消费者参与购物,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还不参加活动等。3、商品标价陷阱。在商品的标价上,往往是99元、199元、299元等,要想凑齐返券额度,计算起来十分繁琐。同时,商家会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凑齐差价,购物过程变成痛苦的斗智过程。4、返券使用陷阱。在返券的时间、空间上,给消费者设置限制,如返回的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不同额度的返券,如买100返50与返100取得的券不能通用,只能在返券额度相同的商品类别中使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5、返券程序陷阱。购物和返券需分别排队或上下不同楼层。消费者为凑齐返券,不得不在商场内往返奔波、循环购物,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消费者称,返券就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程序复杂,一些消费者最终放弃返券。同时,个别商家以返券商品属于低价处理商品为由,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义务。二、返券涉嫌价格欺诈的表现1、涉嫌价格误导,扰乱消费者知情权。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国家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商品的价格直接、明确、便于比较,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涉嫌“变相搭售”,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好费心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消费完毕,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而所购商品价格也很难恰好等于返券数额,于是要么放弃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现金。名为让利,实是以损失返券为“要挟”的商家精心设置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它不仅涉嫌变相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3、涉嫌价格歧视,有违商业道德。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反应较慢,面对同样的商品,只因个人能力有限,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一些人认为这是商家的智慧,实际上则是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赚取昧心钱。这种做法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涉嫌价格歧视。4、涉嫌违法发行代金券,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商场印制的返券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虽然只限在商场内使用,但却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一是可以在一定区域的市场上流通,消费者持返券可以购买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引发偷税漏税等社会问题。三、法律依据由于买家和卖家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难以从多数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中获得真正的实惠。这样的“打折”、“让利”,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及相关条例、规章,破坏了市场秩序,成为妨碍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消极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表明,“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为此,中消协呼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返券式促销,维护“明码标价”的根本原则。呼吁社会各届共同行动起来,加强对商业零售服务的监督,督促商家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倡导“明码实价”,摒弃“明码虚价”,为广大消费者创造诚实的价格环境。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2006年10月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四、物价部门如何做好反价格欺诈行为(一)集中整治、重点突破,开展商业促销环节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开展商业促销环节和通信行业短信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检查,有助于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扩大价格主管部门的影响。统一部署思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检查、规范商业促销环节的价格行为。通过统一发布价格欺诈表现形式,查处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声势。商业促销环节检查重点:一是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是否如实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二是实行赠券销售的商品,是否如实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三是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是否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限量馈赠的是否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四是实行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是否如实标明积分办法、返利数额等;五是实行有奖销售商品的,是否如实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是否如实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数量等。(二)加强领导、提供保障,为做好查处价格欺诈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是加强领导。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由主要领导专职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定考核指标,定期听取汇报,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要亲自过问,同检查人员一起共同讨论、研究,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二是提供组织和物质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专门的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检查机构,要配备经验丰富、肯吃苦、肯钻研的检查干部,配备适应市场执法需要的办案工具。条件还不成熟的地区也要抽调一定的检查人员增强检查力量。三是要合理配置检查力量。价格主管部门要保证查处价格欺诈工作的检查力量和时间的投入。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关系,兼顾各方,整体推进,不打乱打击价格欺诈行为专项活动的工作步骤,减弱打击价格欺诈行为专项活动的力度。(三)加强指导,形成系统合力查处价格欺诈要取得成效,必须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一是加强政策指导。制止价格欺诈的法律法规是较为完备的,但执法实践也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跟进,深入研究。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用好这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规则,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个推出一个,为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加强办案指导。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直接办案,尤其是尚未处理过的价格欺诈新类型,通过办案帮助基层掌握识别、取证、定性、处罚的办案技巧,提高基层的办案能力。价格主管部门可先抓典型案件,重点突破,在价格欺诈检查办案中遇到法律适用和政策界定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请示。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帮助基层办案。三是加强经验交流。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研讨、培训等形式,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多转载成功查处的案例并深入点评,以案说法,以案指导工作。各地之间也可开展横向交流,通过多种方法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全系统工作水平。(四)加强宣传,发挥媒体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一是要营造打击价格欺诈的社会环境。要广泛宣传我们已经掌握的各种类型价格欺诈形式,把制止价格欺诈的法律武器交给消费者,使整个社会明确何种价格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何种价格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范畴,由此建立一种正确的价格行为评价标准,并在全社会形成抵制、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氛围和意识,增强全社会识别、防范价格欺诈行为的能力。要善于借力,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社会监督网络。二是要加大曝光力度。对查处的价格欺诈案件,要紧抓不放,充分挖掘和利用其价值,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不法经营者,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三是要及时反映工作动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工作简报、政务信息等各种形式和载体,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取得的成效,加深社会各界对价格主管部门制止价格欺诈工作的理解,树立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形象。来源:章贡区物价局刘瑞敏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