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根据毕节市《关于煤炭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推广使用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矿井瓦斯治理精细化管理,严格管控钻孔施工过程,规范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包括摄像仪、照明灯、线缆、分站,通防科监控队负责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第二条摄像仪及其线缆、分站的安装拆除由通防科监控队负责,照明灯及其线缆若有施工单位的由各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吊挂,无施工单位的有监测队负责安装吊挂,摄像仪和照明灯的安设应便于随钻移动。摄像仪和照明灯必须配套使用,连接井下低压(127V)供电系统,并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备用电池。第三条摄像仪和照明灯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淋水、行人行车不易碰撞到的巷道顶、帮上。第四条摄像仪和照明灯的搬移由施钻单位自行负责,延伸的线缆吊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并确保施钻期间摄像仪能够清楚的监控到施钻过程,特别是安拆钻杆过程。第五条摄像仪和照明灯安设时,安设单位应预留足够的线缆,便于施钻单位搬移设备。施钻单位搬移或新开钻场前,应提前检查摄像仪和照明灯的线缆是否足够,如线缆长度不足,提前24小时通知相应单位,由其负责延接。第六条摄像仪和照明灯在使用过程中,由施钻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严禁敲击摄像仪、照明灯,生拉硬拽线缆,每班至少清理一次设备卫生,保证视频监控效果。第七条摄像仪、照明灯及其线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的,由安设单位负责检修,所发生的材料费用由施钻单位承担。第八条摄像仪、照明灯的正常供电由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保障,严禁无计划停送低压供电。若确需停电时,须提前8小时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施钻单位。第九条井下钻场视频由地面监测人员实行24小时连续监控,随时检查网络的通讯情况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监控画面出现“黑屏”或传输不正常时,及时汇报监控队管理人员。调度值班人员通知井下施工单位送照明电,并通知由机电工区共同负责查明原因,并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第十条监控视频信息必须有效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十一条通防科监控队每周对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二条地面监测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监控交接班和值班记录,不得擅自变更、删减监控存储信息。第十三条各单位因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摄像仪损坏的罚款2000元,照明灯损坏的罚款500元,线缆损坏的罚款200元。因摄像头电源被停,造成视频不显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因设备损坏原因长时间影响施钻的,由通防科监控队组织对责任单位分析处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落实不到位影响施钻的,按每班500元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因视频监控画面不清楚影响施钻过程监控的,对责任单位按每班200元进行处罚。第十六条调度室发现视频上传不清晰或未上传立即通知现场钻孔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和退钻,待视频监控正常上传后方可施工。调度室组织分析,落实责任单位,根据影响时间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按每分钟10元。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