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1、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倒卖。4、工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肿痛、腹泻、皮肤感染等有碍公众健康的疾病症状,应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卫生知识培训1、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3、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突发应急培训。4、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三、个人卫生制度1、做好预防呼吸道等传染病的宣教工作,让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预防和控制呼吸道等传染病的知识,提高预防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发生及处理的意识及能力。2、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4、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