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普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过程中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第二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必须遵守如下保密纪律:(一)中卫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以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二)中卫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在正式对外公布以后,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分类汇总资料,单个普查对象资料一律不得对外提供;(三)在整个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过程中,办公室临时规定的一些不宜对外公布事项,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对外传播。第三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纪律的处理办法: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有关人员,市人普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公文处理制度为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本着高效、优质原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各组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第二条公文办理分为发文和收文。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打印、校对、分发、归档等程序;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分发、批办、承办、交回、立卷、归档等程序。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综合宣传组具体负责承办公文处理业务,包括公文的统一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立卷、归档。第四条办公室主任签批文件的拟办意见时,应注明阅批、阅知的领导、承办的部门、办理的时间要求;对传阅文件,应注明传阅的范围。第五条对领导批办的公文,综合宣传组要及时将公文和领导签批的意见转给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承办部门应抓紧办理并说明承办结果,不得延误、推诿。第六条领导小组重要公文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第七条各组起草的公文,应先由组长审核把关,再由综合宣传组负责文字的同志核稿,最后由常务副主任审稿后,报主任签批。公文须经主任签批同意后才可编号,编号后的公文由综合宣传组统一安排印刷。对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刷校对无原则性差错,不得擅自改动。第八条秘密级以上的公文传递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传递。第九条公文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原稿、正本、附件送综合宣传组归档。上级部门批复、复函本办的公文也应送综合宣传组归档。第十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物资设备管理和后勤保障制度搞好物资设备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是确保第六次人口普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后勤管理效率、节约行政经费开支,保障第六次人口普查高效、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对物资设备的筹集、计划采购、验收、发放、保管、使用、维修、更新、调拨、报销、报废、核算等环节,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做到物物有帐、帐物相符。第二条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订物资设备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做好所需物资的准备,以确保人普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三条凡购买办公用品,需经主任同意;确定采购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第四条办公室工作人员所需物资设备向综合宣传组领取,并进行领用登记。第五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使用物资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防止物资设备人为损失、失散、积压、短缺和失窃,特别是贵重物品失窃、损坏等现象发生。如当事人由于使用和保管不当发生失窃、损坏,要承担相应责任,并照价赔偿。第六条人口普查所需表式、文件、简报、宣传资料等的印刷,需经常务副主任签批,由办公室综合宣传组统一印刷,并负责检查、催办、交接、发送等事宜。第七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办公室的档案,是指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磁介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二条综合宣传组负责办公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等管理工作;各组有提供、保护档案的义务,需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宣传组移交,进行集中管理。第三条各组向综合宣传组移交的档案实行定期移交,一般每项工作、会议、调研结束后就立即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必须收集齐全、整理有序、书写规范,并附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留存。第四条办公室及各组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管理。第五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考勤制度为严格执行办公室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二条有事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工作人员,需向所在组负责人请假,组长需向主任请假,并告知请假事由,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第三条请事假,应事先向领导提出书面申请。事假半天至1天,须由所在组负责人批准;事假1天半至2天,须由常务副主任批准;事假2天以上,须由主任批准,方可告假。第四条请病假,应出示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常务副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告假。第五条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的同志,需本人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副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告假。第六条对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以及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同志,属抽调人员,将向其原单位反馈情况;属聘用人员,将予以辞退。第七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由各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定期交综合宣传组汇总,并抄告原单位。第八条办公室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准上网聊天、炒股与玩游戏。第九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