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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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主讲:祝智育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如何管理和控制自建房目前存在的问题安全监管问题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1、农村自建房由谁监管。•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3、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房则应适用《建筑法》•4、无资质不能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住房农村自建房目前存在的问题•1、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2、为节约成本,施工队伍素质差.•3、缺少法律约束、缺乏监督管理•4、缺少个体工匠的审批手续如何管理和控制•1、完善法制•2、加大宣传力度•3、加强监督管理•4、推行农村建房保险制度•5、强化基层组织的监管与指导力度•6、积极推进村社整体建设•7、加强村镇建设业务培训图解实例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IIIⅣ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III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1、农村自建房由谁监管•这是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中的首要问题,大家都知道,顾名思义,农村自建房就是农民或法人依法在农村建房。对这一行为由谁来管理呢?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就确认了乡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行使管理权,在座的各位,你们都依法享有管理的权力。那么,你们依法对自建房管理施法标准是那些呢?依照现行法规,对农村自建房是进行分类管理的,关于自建房的分类管理有三个方面的问题•这是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中的首要问题,大家都知道,顾名思义,农村自建房就是农民或法人依法在农村建房。对这一行为由谁来管理呢?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就确认了乡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行使管理权,在座的各位,你们都依法享有管理的权力。那么,你们依法对自建房管理施法标准是那些呢?依照现行法规,对农村自建房是进行分类管理的,关于自建房的分类管理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参照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且不适用《建筑法》。既不适用《建筑法》,那又如何管理呢?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参照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且不适用《建筑法》。既不适用《建筑法》,那又如何管理呢?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意见》第三项第(三)条给了我们解释:“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意见》第三项第(三)条给了我们解释:“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项第一条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3、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房则应适用《建筑法》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项第一条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3、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房则应适用《建筑法》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建盖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的,则应适用《建筑法》。这也与建设部建村[2006]303号《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符。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4、无资质不能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住房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4、无资质不能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住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应当适用《建筑法》,无资质承建人不能成为订立建筑承包合同的合格主体。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应当适用《建筑法》,无资质承建人不能成为订立建筑承包合同的合格主体。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从以上分析看,自建房的监管,应分成两类,一类是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这类活动的管理,我们可以参照建设部于2006年12月14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另一类是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房建设,建设部的《通知》里也明确的指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农村自建房普遍以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为主,因此,我们首先要重点学习、掌握建设部的《通知》•下面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一下这个通知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建村[2006]3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一、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要尊重农民的生活习惯与生产方式,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一证”制度),确保农民住房建设选址与设计安全。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安全把关,防止农民在地震断裂带及滑坡、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对地震、台风多发区的农民住房设计安全审查。•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三、充实和加强农民住房设计技术力量,提高农民住房设计水平。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房设计。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组建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设计与建设、监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住房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四、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五、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地方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住房建设“一书一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对于不执行“一书一证”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执行“一书一证”制度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要坚决取消相应资格。•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主讲:祝智育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二、自建房目前存在的问题4、缺乏个体工匠的审批手续2、为节约成本,施工队伍素质差3、缺少法律约束、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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