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总平面布置1雨棚、站台、装卸作业线等,宜布置在厂(站)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铁运〔2010〕105号3.6位于厂外西南侧布置2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挡车器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铁运〔2010〕105号8.1装卸作业线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末端设置挡车器,距离满足要求。合格3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000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个品种铁运〔2010〕105号8.24专用线(专用铁路)中心线至专用线(专用铁路)出入口大门两侧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铁运〔2010〕105号8.8.2-7不小于3.2m铁路专用线及装卸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铁路专用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铁运[2010105号3.1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m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GB4387-2008第5.1.2条现场查看未见挖沟、蓄水、取土现象站场、道岔区、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GB4387-2008第5.1.16条装卸线、道岔区等处照明已损坏不合格站场内设置道路系统。GB50091-20063.1.16道路低洼不平不合格道口安全道口应按GB4387-2008的规定分级。GB4387-2008第7.2.1条已进行了分级,为Ⅲ级道口合格各级道口应按GB4387-2008的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GB4387-2008第7.2.2条未备的安全设施不合格工业企业应对突发的铁路道口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道口畅通的突发性时间,制定铁路道口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GB4387-2008第7.2.8条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不合格道口不宜设在道岔区或站场范围内及调车作业繁忙的铁路上。严禁设在道岔尖轨处。GB4387-2008第7.3.3条未设置在道岔区不合格道口铺面应保持平整耐用,并选用坚固、耐用、平整、未定且易于翻修的铺砌层。道口的铺设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应限期整修、改造。GB4387-2008第7.3.4条平整?厂内厂外道口的铺面长度应延至钢轨外侧0.5m-2.0m。GB4387-2008第7.3.5条延伸至钢轨外侧0.5m-2.0m道口的铁路线路应设置护轨,护轨可采用旧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为70mm-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mm-100mm;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mm,护轨两端应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护轨的终端距钢轨不小于150mm。GB4387-2008第7.3.6条厂内道口可设限界架,或设置慢速瞭望让行标线及标志、停止线、护桩、道口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司机鸣笛标志等。GB4387-2008第7.4.7条未设置限界架、停止线、护桩、道口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司机鸣笛标志等。不合格8装卸安全9站台宜采用矩形布置。两端宜设斜坡,也可一端设斜坡,另一端不设。斜坡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铁运[2010105号4.6.1矩形布置,一端设置斜坡,斜坡宽度不小于3.5m。合格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学腐蚀、易于清洗。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铁运[2010105号4.6.2站台宽度不应小于15m,仓库外墙轴线至站台边缘的距离:铁路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4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3.5m;场地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3.5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2.5m。铁运[2010105号4.6.2堆场和雨棚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铁运[2010105雨棚地面未进行硬不合学腐蚀、易于清洗和排水;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对于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的堆场和雨棚,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号4.7.1化格堆场和雨棚的长度除应满足堆场面积需要外,还应满足取送车组长度的需要。堆场和雨棚的宽度应根据货运量、货位布置及排数、货位宽度和装卸机械(机具)类型确定。铁运[2010105号4.7.2雨棚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棚顶下弦标高不宜超过5.4m。棚柱间距应满足装卸作业的需要。站台雨棚的棚柱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小于2m。铁运[2010105号4.7.4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低于表4.1.11—2中的规定值。若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可减少25%。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4.1.11-3规定值减少25%。铁运[2010105号4.7.5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1.75m,与高站台(高度不小于1.1m)边缘的距离应为1.85m。8.8.1装卸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9.2其他安全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GB2893-2008第4.1.1未按要求涂刷红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8条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合格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国家GB5768的规定。GB4387-2008第6.1.3站场入口处设置限速15km的交通标志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铁路专用线有发生火灾可能性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铁运2010〕105号1.1.2装卸场所设置2具4g干粉灭火器合格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布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铁运[2010]105号10.1.3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均已失效,未设置检查记录卡不合格危险货物雨棚等应按每50㎡配置灭火毯1块。铁运[2010]10510.1.4未配置灭火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器材。铁运〔2010〕105号10.1.5设置消防砂,但缺少维护,消防砂出现固化现象,未设置消防锹不合格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铁运〔2010〕105号10.6.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GB50016-2014铁路装卸区的消防车道应与铁路线路平行,并符合下列规定:1.若一侧设置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路不应大于80m。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铁运〔2010〕105号10.6.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4条未设置消防标志,已设置的灭火器已失效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设置在灭火器箱内钩、托架上。范》5.1.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疏散通道畅通铁路用地界内不应种植油料作物。TB10063-2007第3.1.6未种植油料作物。铁路单位电话应具备直接拨通火警电话的功能。TB10063-2007第9.1.1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16条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合格站区内和线路两侧的枕木、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定堆放。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23条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垃圾等未及时清除。不合格电气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进行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GBT13869-2008第4.1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合适的防雨、防雪、防尘、防日光曝晒的装置。GBT13869-2008第6.23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选用防爆或其它防护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GB50058-2014第3.1.5未设置防爆电器设备及线路不合格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检查内容检查结果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叉车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