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人事岗位意见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8月9日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我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一)岗位总量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原则上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确定,超编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1、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2、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经核准,少数高水平大学教学科研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3、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各高等学校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各类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标准按附表1执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少数高水平大学和以工程技术、农林等学科为主的高校,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五、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一)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担任三级、五级职员,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四级、六级职员,须分别在五、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3、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3)其他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另行制定。6、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7、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审核(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2.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3.学校根据审核、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6.组织实施。(三)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1.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一)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二)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三)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四)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校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要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高校工作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对签订短期和中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