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重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第四条重庆市范围内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条件。第五条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可以在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定并作出承诺后,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第六条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书原件一份;(二)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五)车辆照片复印件一份;(六)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七)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八)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企业管理制度;(九)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运输还需提供申办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去向的材料;(十)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还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办城〔2017〕108号)要求,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应提交生活垃圾输出地和输入地省级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书原件一份;(二)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证明复印件一份;(五)环保验收证明和环境监测方案复印件一份;(六)运行管理手册和计量统计方案及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复印件一份;(七)安全生产方案和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八)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复印件一份;(九)按垃圾种类分区填埋的规划方案和填埋场封场规划复印件一份;(十)焚烧炉飞灰、炉渣的处理方案和填埋气收集利用规划复印件一份,以及相关的环保材料使用消耗情况。第九条申请人不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第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第十二条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第十四条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审查及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并依法撤销审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渝市政委〔2007〕34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委〔2018〕7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