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2—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0年10月27日印发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