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抽样检验转移规则(加严、正常、放宽)6.6.1从正常检验到放宽检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A.生产稳定,连续一周检验无异常。B.品质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6.6.2从放宽检验到正常检验:进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出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就必须转回正常检验:A、有一批检验不被接收。B、生产不稳定或延迟。C、品质部门认为有必要恢复正常检验。6.6.3加严检验以下有其中一条则进行加严检验。A.有客户投诉。B.同一型号连续3批检验不合格。C.品质部门认为需要加严检验。6.6.4暂停检验加严检验开始,累计5批加严检验不被接收时,原则上应停止检验,只有在采取了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后,并经负责部门同意,才能恢复检验,恢复时从加严检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