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城镇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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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顺德区城镇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城镇市政公共排水管网设施(以下简称“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区城镇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镇排水管网设施包括用于收集雨、污水的市政管道、泵站及配套辅助设施;不含接入市政管道的自建排水管网设施和住宅小区内的排水管网设施。第三条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或者“区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管网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排水许可等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镇(街)排水管网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排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达标管理状况、排水纳管(即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管道)的手续办理情况、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情况,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网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户排水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办事处)环运分2/19局具体承办(简称“镇街管理部门”)。镇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排水管网设施及排水户情况的摸查建档、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分级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及管理工作。第四条城镇排水管网设施运行、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城镇公共排水管网设施,由排水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负责;(二)自建排水管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管网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负责;(四)集贸市场内的排水管网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五)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镇排水管网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镇排水管网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3/19排水管网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管网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对旧的城镇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更新、改造。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以及截流倍数的确定,按照国家规范以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第七条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通过验收后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合格的排水设施资料按要求完整移交给镇街管理部门和城镇建设档案机构,提交资料要求如下:1.排水设施移交申请表;2.工程竣工资料(含图纸及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以及电视检查资料);3.竣工验收报告;4.已签工程质量保修书;5.排污相关水质、水量资料;6.其他有关材料清单。第八条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并报镇街管理部门审批。排水户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镇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其管径、管位、设置高4/19程等技术参数须符合城镇管网规划设计要求并报镇街管理部门审批。因改变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镇街管理部门并得到审批同意方能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镇街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应当立即报告镇街管理部门,镇街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排水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发生蔓延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排水主管部门。第九条城镇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维护,按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区排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受理群众投诉。第十条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受理群众关于排水设施破损、堵塞、渗漏等问题的投诉后,应在12小时内责成运营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城镇排水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时,运营单位要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抢修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5/19排水设施正常维护需要暂停排水时,运营单位应提前30天报告镇街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前7日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排水设施抢修、养护与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第三章排水许可及管理第十二条我区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第十三条排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按照权限,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或镇街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短期排放的申请临时排放许可证)。主管部门或镇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并发放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二)排水户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经过审批同意才能排放。6/19(三)建筑工地、畜牧、屠宰、餐饮类、洗车类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前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沉淀、隔油等预处理设施;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环运局的监控系统联网。2.重点排水户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3.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区环运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重点排水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环运局确定。第四章排水管网的维护与保护第十四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将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推向市场化。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人资格;2、有与从事排水管网设施运营维护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排水管网设施运营维护相配套的养护、检查、修理、清运等设备;3、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达到上岗要求;4、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7/195、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维护经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运营单位或由镇街管理部门自行运营维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运营协议、本规定以及国家与地方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城镇排水管网的运营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在正式运营前根据本规定和城镇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报镇街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运营单位的运营维护劳动定员参考附表一的要求进行安排,定员不应超过规定的指标;应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设备配置和机械化程度,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定员。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表一排水管网设施运营维护劳动定员规模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泵站3~53~53~43~42~3排水管40~4830~4025~3020~25≤208/19渠说明:1.表中规模按照泵站设计规模、排水管渠设计污水收集量或雨水收集排放量(合流制的按照合流设计流量)进行划分,分别为:Ⅰ类:50~100万m3/d;Ⅱ类:20~50万m3/d;Ⅲ类:10~20万m3/d;Ⅳ类:5~10万m3/d;Ⅴ类:1~5万m3/d。2.表中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排水管渠的管理人员不应超过2~5人。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排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责任制度,分片区、路段每天巡查,巡视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缺损、管道地表塌陷、拍门闭合、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做好设施巡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按照表二的要求定期对雨水口、检查井、排放口、拍门、潮闸门、管、渠、倒虹管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以备核查。表二管渠及附属构筑物定期检查要求表9/19设施种类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周期雨水口与检查井地面检查违章占压、违章接管、井盖井座、雨水箅、防蚊闸、梯蹬、井壁结垢、井底积泥、井身结构等3个月管道地面检查违章占压、地面塌陷、水位、水流、淤积情况等3个月管道反光镜或电视检查变形、腐蚀、渗漏、接口、树根、结垢、错接等一年渠道地面检查违章占压、违章接管、边坡稳定、渠边种植、水位水流淤积、盖板缺损、墙体结构等6个月倒虹管地面检查标志牌、两端水位差、查井、闸门等6个月潜水检查淤积、腐蚀、接口渗漏、河床冲刷、管顶覆土等一年10/19设施种类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周期排放口地面检查违章占压、标志牌、挡土墙、淤积情况、底坡冲刷6个月潜水检查淤塞、腐蚀、接口、河床冲刷、软体动物生长情况一年拍门地面检查拍门机构腐蚀、缺损、启闭灵活性、密封性3个月潮闸门地面检查闸门井淤积、机构腐蚀、缺损、启闭灵活性、密封性3个月潜水检查闸门井淤积、机构腐蚀、缺损、启闭灵活性、密封性需要时筛网、格栅地面检查淤塞、腐蚀、变形、缺损、启闭灵活性等情况6个月(必要时潜水检查)(三)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管网疏通计划,按照附表三~附表五的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运营协议开展作业。作业内容包括对管道、检查井的冲洗疏通、维修、积泥清运、井盖11/19更换等,作业完成后建立档案资料。管渠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率要求达到90%以上。表三管道疏通方法及适用范围说明:排水管道的管径划分(mm)(下同)小型管管径<600中型管管径600~1000大型管管径>1000~1500特大型管管径>1500疏通方法小型管中型管大型管特大型管倒虹管压力管盖板沟推杆疏通√------转杆疏通√------射水疏通√√--√-√绞车疏通√√√-√-√水力疏通√√√√√√√人工铲挖--√√--√12/19表四管道检查方法及适用范围检查方法中小型管道大型以上管道倒虹管检查井人员进入管内检查-√-√反光镜检查√√-√电视检查√√√-声纳检查√√√-潜水检查-√-√水力坡降检查√√√-表五管道封堵方法封堵方法小型管中型管大型管特大型管充气管塞√√√-机械管塞√---止水板√√√√木塞√---黏土麻袋√---墙体√√√√(四)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拍门损坏、井盖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运营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采取警示措施,并在8小时内完成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恢复工作。13/19(五)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水泵站设备维修保养和人员值班制度,采用计算机监控管理,并上传相关数据到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做好记录。泵站具体运行、维护要求如下:1.泵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2.泵站机电、仪表和监控设备应备有易损零配件。3.检查维护水泵、闸阀门、管道、集水池、压力井等泵站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4.泵站内设置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5.电气设备每半年应检查、清扫一次,环境恶劣时应增加清扫次数;6.在每年3月前,变(配)电房的防雷和接地装置必须做预防性试验;7.水泵维修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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