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上述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共同经营深圳市荷生塘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经营项目1.1企业名称:1.2企业性质:1.3注册资本:第二条合作经营原则2.1合作双方应本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原则,共同经营合作公司。2.2合作双方若另外投资与合作公司同类的经营,亦不得违反股东的诚信勤勉忠实义务与合作公司进行恶意竞争。第三条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和比例3.1合作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及比例如下:(1)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以现金出资;(2)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以现金出资;3.2如合作公司今后经营过程中需要增资的,经股东会按章程规定程序作出决议后,不同意增资的股东应当遵守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且其它股东有权要求按实际出资减少该股东股权份额并承担所造成其它股东或合作公司损失的法律后果。3.3以上出资及其变现财产均属各股东共同所有,如需处置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第四条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4.1合作双方同意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及分配公司利润。合作公司当年有利润的,在弥补以往亏损后如有剩余的,股东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决定在按法定的留成比例后由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连续两年均盈利的,股东会应当分配利润。4.2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和风险,合作双方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进行承担。4.3如有股东未按约定出资比例进行出资的,该股东不享有该未出资部分相应比例的分配权益,该部分权益由其它已出资股东按其比例享有。第五条组织机构及表决5.1股东会(1)合作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合作双方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合作经营的一应事宜均具有决策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等均按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会。(2)股东会以表决制为议事规则,由出席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召开股东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方为有效,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股东会的,视为放弃该次股东会表决权。(3)合作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决策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包括:1、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投资金额超过万的视为重大投资);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5、公司对外进行融资或提供担保;6、决定股东分红。(4)其他一般事项的决策,由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公司其它组织架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5)经股东会合法表决通过的公司决议,持反对票的股东需予以遵守,不得以持反对意见为由拒绝履行,违者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或损失的,应向其它股东承担全部损失额的赔偿责任。5.2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乙方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根据股东会指示负责实施。5.3总经理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兼任。总经理负责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负责实施执行股东会的有关决策、计划指标等;直接负责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股东会报告经营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总经理之权利义务等均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5.4监事(1)合作公司设监事一名,由甲方担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2)监事负责按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合作公司经营运作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实施状况,有权对违规情况提出制止及整改意见。监事如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整改意见,执行董事应立即停止相关事项并召开股东会表决。5.5财务人员及制度(1)公司财务总监由担任,负责监管公司财务和企业账目。公司的公章由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保管,相关印章保管人应该按照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用印。(2)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向股东双方呈报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经股东审阅并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存档备查;股东如对会计报表有任何异议均可书面提出(该书面意见应由财务人员签收),并由双方股东共同对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重新进行核查及更正。(3)公司经营过程中任何一方股东均有权随时查阅、核对公司的财务帐册,发现错误有权要求纠正。5.6股东及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机构、财务人员的职责、职权及运作程序等按有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执行,并另行制定相应的企业议事、管理、财务制度。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如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第六条特别约定6.1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的,必须以公司名义申请,公司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6.2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运作资金由甲方提供,按年利率%计算利息;或通过公司自身融资的方式引入资金,甲乙双方须配合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七条合作终止7.1除另有约定外,合作过程中如一方要求撤资或退股的,或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之外第三人的,须经其它双方同意,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但必须同意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在其它股东均未表示购买其股权的情况下,拟退出股东方可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1)股权转让价格:按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的价格转让。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该股权转让时的公司账面资产净值计算。(2)股权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所持股权的账面价值,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以转让方股权账面价值强制收购转让方的股权。7.2如合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不再延续此合作时,或因合作公司存在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情形时,合作双方应对合作公司所有的资产及负债进行清算,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资产。(1)清算时固定资产及物资可向市场出售,但售价应经股东会表决同意,流动资金及现金应先冲减坏帐、还清债务后再行分配。(2)清算时如一方或几方愿意承接,则固定资产由股东共同进行市场评估或共同委托机构进行评估;合作公司坏帐需经全体股东共同确认。(3)如股东未能合意共同委托评估机构的,每一股东均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按双方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合作公司资产状况,双方均不得有异议。在合理期限内未委托评估者视为放弃其权利。第八条违约责任8.1任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第九条通知9.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请求、要求、资料交接或其他函件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上述通知、请求、要求资料或其他函件在发出方按本合同所列的联系资料发出后生效。9.2任何一方均可改变其地址或电话、传真号码,唯须按本合同允许的方式告知对方更改情况,否则视为未变更,一方按原联系方式发出即视为可送达。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合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第十一条其它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自合作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