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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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国家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和企业年金政策的实施,有效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委托,成立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中国光大银行及参加企业年金的全体职工,负责管理中国光大银行的企业年金事务。第二条为确保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符合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基本原则,保障管委会合法、有序和有效地管理自有企业年金业务,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管委会的宗旨是:作为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的自治管理机构,科学管理中国光大银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稳定地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保障中国光大银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管委会的工作任务是:代表委托人行使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基金的内部管理职责,为企业年金选择最优的、合格的机构管理人,以保障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同时,管委会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各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第五条管委会除管理中国光大银行内部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自身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管委会向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和中国光大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管委会成员组成1、管理层吴少华(主任委员)李杰、白元勤(副主任委员)龚沛、卢鸿、刘珺、姜鸥、李海红(委员)2、员工代表委员郎巍(总行投行部)、汪震(总行工会)、高丽(武汉分行)3、独立委员外聘行业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不参与投票或表决。第八条管委会的产生和退出机制。1、产生机制:由我行主管企业年金业务、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的行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出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力资源、计划财务、投行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上述委员由总行指定。员工代表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主要是熟悉企业年金业务和投资业务的专家。2、退出机制:管理层委员根据职务变动而调整,不规定任期;员工代表委员任期3年,换届时至少更换1/3,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6年);独立委员聘期1年,可以续聘。委员受到刑事、行政处分,或受到员工投诉有不尽职行为核查属实的,可随时解聘。届时根据情况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对管委会委员进行增补。第九条管委会下设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部、计财部、年金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第三章管委会职责第十条管委会职责1、根据国家企业年金发展方向,研究制定全行企业年金制度和有关政策;2、研究制定年度企业年金分配方案,依据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审定年度企业年金计提比例;3、审议企业年金年度预算与决算;4、审核职工参加年金的资格;5、监督企业年金的缴费与支付;6、决定企业年金管理方式,选择合格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并对其进行监督;7、负责监督年金方案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8、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策略,评估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审议企业年金投资年度报告;9、定期向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10、指导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工作;11、处理员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第十一条管委会办公室职责1、落实管委会决议,宣传解释企业年金政策;2、根据管委会的授权行使对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检查;3、根据管委会的授权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4、编制企业年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企业年金运作相关管理和财务报告;5、根据管委会决议定期公布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投资收益率、年金收支状况等;6、公布管委会召开会议时间,收集整理总行与各分支机构提交的议案并进行初审,负责会议书面记录工作等;7、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管委会委员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二条管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力:1、了解全公司企业年金的有关运作管理情况;2、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3、向管委会提出议案;4、对管委会研究的问题发表意见;5、对管委会议案进行表决;6、必要情况下提请召开临时管委会会议。第十三条管委会委员的义务:1、按时出席管委会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不得委派他人代为表决;2、提出议案或在管委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客观诚实,实事求是;3、了解掌握国内、国际有关企业年金政策,反映员工对年金的需求;4、对管委会会议内容保密。第五章管委会议事程序第十四条管委会在每年一季度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如需临时决议重大事项,根据有关委员或企业年金管理部门请求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第十五条需要提交管委会审议的议案,需在管委会会议10个工作日前提交企业年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通过初审的议案在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在会议3个工作日前送达各位委员。第十六条管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如达不到规定人数,会议应改期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管委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不享有表决权,但有义务介绍情况。第十七条管委会对每一项议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经管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议案方为有效,并形成管委会决议。第十八条管委会召开的会议,每次须由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作详细的书面记录。企业年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决议起草企业年金管委会纪要并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第六章管委会的费用管理第十九条管委会所需经费由中国光大银行当期管理费用列支,由人力资源部申报预算,报总行审批。行内员工出任委员的,不另行取得收入,对外聘专家可以支付一定的咨询费,标准由管委会决定,在我行人员费用中列支。管委会不得在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费用。第二十条管委会所需费用主要包括:外聘独立委员和外聘专家费用、文件制作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外部审计费用等。第二十一条管委会主任负责预算内费用的审批,管委会费用须专款专用,具体操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执行。第七章管委会的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每年3月,由总行稽核部门对管委会上一年度的相关工作及年金基金进行内部审计。审计报告由稽核部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和职代会办事机构。如果稽核部认为需要,可以对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企业年金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三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收益分配与待遇支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决策流程,管委会委员尽责情况调查,管委会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随国家有关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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