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处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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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院大处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医管发[2010]2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医院相关规定特此制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门诊处方、急诊处方、医疗机构病区出院带药单、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规定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由院长、医务副院长、医务办主任、药械科主任成立“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医院内处方的管理。第五条各科室主任组成“执行小组”,执行小组应履行职责,开展处方规范的教育,每月定期与不定期对处方进行检查。第六条医务办、药械科相关人员组成“监察与点评小组”,负责处2方的监察与点评工作。第七条医务办和药械科必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并将规范处方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药师对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第三章大处方规定第八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大处方:门(急)诊处方口服药费用超过300元的;门(急)诊处方注射剂费用超过300元的;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单一疾病使用同类药物超过两种的(特殊疾病除外,如:结核、肿瘤、消化道溃疡、真菌性疾病等);3中医处方药物费用超过300元和(或)用量超过7日用量的;出院带药处方超过7日用量和(或)费用超过300元的(慢性、老年性疾病可视情况适当延长);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确需长期用药),由药械科主任(或为药械科主任指定的药械科人员)审核并签字同意后为患者开具取药单据,患者凭单据至收费处缴费后由药库进行发放。第十条对于某些慢性病(如慢性肝炎)、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患者门(急)诊处方超过规定金额的,不视为大处方,但需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第十一条未在本规定中出现的情况,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药师处方调剂规定第十二条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执业药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十四条药师应加强管理,做好“四查十对”工作。第十五条药师经审核后,认为处方不合理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4第十六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十七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个人签章。第五章处方监察与点评规定第十八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小组”应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第十九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第二十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小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上报处方“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处方监察与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我院对出现大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并提出警告,两次扣除当月奖金30%,三次立即取消其处方权直至解聘。对出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大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发现一次扣5除当月奖金30%,两次扣除当月奖金70%,三次立即取消其处方权直至解聘。第二十三条对大处方监管不力的药师,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并提出警告,两次扣除当月奖金30%,三次立即取消其处方调剂权直至解聘。第二十四条对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发现一次全院通报批评,两次取消科室年终先进评选资格,对屡次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在2个月内无任何改进追究其科室主任的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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