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隆安县教育局隆安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一、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二、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三、国家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四、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五、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实2行成本核算。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帐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五、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资金或其它食堂经费服务方面支出。六、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实施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应定期公布经费帐目标、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七、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一)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八、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九、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学生营养改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3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