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机构与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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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机构与宪章宪章:公约:建议:宣言:宪章(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如《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等。公约(convention)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为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建议,通常是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一般指国家、政府、团体或其领导人为说明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或对重大的政治问题表明基本立场和态度而发表的文件。有时,也以会议名义发表宣言。1.遗产保护相关国际机构简介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的国际机构与组织,可分为六类:UNESCO和ICCROM等相关类型的政府间公共组织机构;ICOMOS、TICCIH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型非政府组织;欧洲议会、东盟(ASEAN)等地区性政府间的组织;世界遗产城市组织(OWHC)等与历史城市保护的城市间合作机构;志愿者组织之类的遗产保护方面的义务性、非营利性国际团体;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或其他保护活动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等支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NPO)1.1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是联合国(UN)专门机构之一,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该组织1946年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1.2ICCROM、ICOMOS和IUCN1.2.1ICCROM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InternationalCentrefortheStudyofthePreservationandRestorationofCulturalProperty)成立于1959年,通过教育培训、信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合作以及舆论宣传等方式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为咨询机构,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技术性建议。1.2.2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是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它由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专业人士组成,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唯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审定世界各国提名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名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我国于1993年加入ICOMOS,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ICOMOSChina),即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1.2.3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UnionforConservationofNatureandNaturalResources),简称为IUCN,是一个专职在世界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该联盟于1948年在瑞士格兰德(Gland)成立。总部在日内瓦,由全球81国家、120位政府组织、超过800个非政府组织、10000个专家及科学家组成,共有181个成员国。1.3TICCIH、DOCOMOMO1.3.1TICCIH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heInternationalCommitteefortheConservationoftheIndustrialHeritage),1978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成立,由产业遗产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之一。1.3.2DOCOMOMO现代主义运动记录与保护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workingpartyfordocumentandconservationofbuildings,sitesandneighborhoodsofthemodernmovement),简称DOCOMOMO,1990年由荷兰的艾恩德霍文(Eindhoven)成立于巴黎。DOCOMOMO的使命在于促使与建成环境有关的公众、当局、专业人士以及教育团体,充分认识到现代运动的重要意义;鉴别、确定并创设现代运动作品的记录档案,包括文件记录、草图、照片、档案和其他文档材料;鼓励开发适合的保护技术与方法,并通过专业性工作加以推广普及;反对拆除和破坏有意义的现代建筑作品等。1.3.3WHC和OWH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HeritageCommittee)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11月,由21名成员组成,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委员会内由7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2.保护宪章的萌芽与原型2.1“立宪”100年1849年,约翰拉斯金出版《建筑的七盏明灯》1877年,威廉莫里斯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SPAB)1904年,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大会——《马德里大会建议》——起点2.2两部《雅典宪章》1931年,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又称修复宪章。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另一份雅典宪章,确立现代城市规划基本原则。3.ICOMOS系统主要宪章3.1《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1964年5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决议。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威尼斯宪章主要内容: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第六项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的。第九项修复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它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历史的研究第十四项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这种地段上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按前面所说各项原则进行。3.2《佛罗伦萨宪章》与《华盛顿宪章》《佛罗伦萨宪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于1981年5月21日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决定起草一份将以该城市命名的历史园林保护宪章。本宪章即由该委员会起草,并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82年12月15日登记作为涉及有关具体领域的“威尼斯宪章”的附件。第三条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子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必须根据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第九条历史园林的保存取决于对其鉴别和编目情况。对它们需要采取几种行动,即维护、保护和修复。第十条在对历史园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维护、保护、修复和重建工作中,必须同时处理其所有的构成特征。把各种处理孤立开来将会损坏其整体性。《华盛顿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作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诗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3.3其他相关宪章文件1990年,《关于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1999年,《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2004年,《关于文化遗产地解释的宪章》2005年,15届ICOMOS大会在西安召开,通过《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3.4ICOMOS国家委员会的重要文件1979年,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通过《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场所的巴拉宪章》2000年,ICOMOS中国委员会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3.5建筑宪章中的保护共识1.1933年雅典宪章(65-70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及在历史地区的新建筑设计等问题提出有远见的原则建议。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转机的新发展。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2.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3.1999年,《北京宪章》文化是历史的积淀,存留于城市和建筑中,融会在人们的生活中,对城市的建造、市民的观念和行为起着无形的影响,是城市和建筑之魂。4.《世界遗产公约》及其相关文件4.1国际公约的制定1948年,开始保护“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1959年,因阿斯旺大坝修建,拯救受到威胁的努比亚遗迹。1965年,建立保护基金的构想在IUCN流行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通过公约。4.2《世界遗产公约》的意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世界遗产公约》的两方面工作: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现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濒危世界遗产目录》,并规定该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世界遗产公约》至今已确定分布在138个国家的8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为世界遗产。4.3UNESCO的其他相关建议1关于保护景观和遗迹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2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3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5.国际宪章的启示①1960年以前,以保护纪念物、遗址、单体建筑和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主。②1960-1990年,涉及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城市等历史环境保护宪章、宣言逐渐增加。③1990年后,开始关注乡土建筑遗产、历史性木结构、文化旅游等特定问题和保护利用中出现的相关课题。④21世纪,保护范围进一步拓展,从产业遗产、历史性城市景观到无形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皆有涉猎。⑤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宪章的发展,也是以《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为基础,伴随保护运动深化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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