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CNCA-12C-049:2008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2008-06-03发布2008-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产品抽样检测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维持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认证证书的扩展与变更5.4认证范围的扩大5.5认证范围的缩小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加施要求6.3相关要求7.收费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附件3: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醇酸漆类、聚氨酯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硝基漆类是指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与纤维素酯化反应制得的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醇酸漆类是指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与多元醇缩聚制得的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聚氨酯漆类是指由多异氰酸酯与含活性氢的化合物反应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4.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申证产品描述(含认证单元,每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注1]/产品名称(型号)、配方编号及批准时间、施工配比(注明体积比或质量比)[注2],固化剂/稀释剂型号及生产厂2家名称;3.关键原材料[注3]名称、型号及其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名录;4.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名称、编号及本规则附件3规定的质量文件;5.12个月内的每认证单元依据GB18581的型式检验报告一份;6.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含主要生产设备、关键工序及其工艺参数和控制方法);7.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测量、测试仪器设备清单;8.其他资料(如:ODM、OEM[注4]委托加工协议及声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注5]材料等)[注1]产品系列申报---依据产品配方中主要材料份额大体相同为原则(如MC系列)。[注2]施工配比申报---与申报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相对应。申报产品系列时,对应的施工配比为本系列对应的主漆、稀释剂、固化剂的最大/最小配比范围的数值;申报产品名称时,对应的施工配比应是本产品的施工配比。[注3]关键原材料---指影响GB18581标准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原材料,一般包括树脂、无机颜料、固化剂、含甲苯、二甲苯的溶剂等。[注4]OBM形式生产厂---即“自有品牌制造商”,它是指生产企业自做品牌,从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到销售都是由企业自己来做。OEM形式生产厂---即“原始设备生产商”,它是指专门为其它品牌代工的生产企业,仅负责按要求生产,不负责产品的设计和销售。ODM形式生产厂---即“原始设计生产商”,它是指按照委托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设计生产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由委托方收购。它与OEM的区别在于除为品牌持有者生产产品外,还需设计产品方案。[注5]溶剂型木器涂料的生产厂应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商应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2产品抽样检测4.2.1抽样原则4.2.1.1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同一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4.2.1.2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并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满足GB18581要求的检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4.2.2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与工厂审查同时进行。34.2.3抽样场所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4.2.4抽样人员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封样。4.2.5初始认证的抽样品种选定4.2.5.1各类清漆在每个委托认证单元中,依据4.2.1的规定选取一个品种,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随机抽取该品种各组分及稀释剂样品。4.2.5.2各类色漆在各委托认证单元中,依据4.2.1的规定选取一个白色品种;同时,按照先抽取深色样品的原则在全部的委托认证单元中随机抽取一个有色品种。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随机抽取该品种各组分及稀释剂样品。4.2.6抽样数量类别抽样数溶剂型木器涂料单组分:1㎏×2份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双组分:主剂:1㎏×2份其余组分及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4.2.7抽取方法4.2.7.1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抽样批次的产品进行取样。抽样基数主剂(漆)应大于100kg,固化剂、稀释剂按施工配比确定相应的抽样基数。4.2.7.2样品尽可能从多桶(至少2桶)中抽取。应将桶内涂料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取样并置于同一容器中混合均匀。4.2.7.3从混合容器中取两份样品(数量应符合4.2.6的规定),分别装入适宜的容器中,容器应留有5%空隙,盖严,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拭干净,并作好标志,贴上封条,一份留存企业备检,一份送交检验机构。注1:开封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小包装产品(当主剂(漆)质量≤5kg/桶)也可直接抽取单位产品,不做混合。4注2:对于用白色产品现场调配出各种颜色色漆的认证企业,可用随机抽取的白色样品现场调配出选定的彩色样品。注3: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抽样单,并签字。抽样单中的样品使用配比应与申请文件及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使用配比一致,当配比不一致时,应由委托方进行签字确认,并报认证机构备案更改。4.2.8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4.2.8.1检测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4.2.8.2检测项目检测项目见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4.2.9检测机构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2.10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样品信息: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释剂、固化剂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2.抽样信息:包括抽样单位(或抽样人)、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等;3.委托检验单位名称;受检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名称;4.检测依据、检验项目;5.到样日期、报告日期;6.抽样产品所属认证单元;7.检验结论、单项检验判定。4.3初始工厂检查4.3.1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受理要求后,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厂所为1—6个人日。4.3.2工厂检查内容54.3.2.1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本规则的附件3《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初始认证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1)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固名称、型号、生产厂名)等与申请认证产品一致性;2)检查关键原料名称、型号、来源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3)检查产品生产工艺、配方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4)检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报告中的施工配比与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5)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申证单元。4.3.2.3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以及产品抽样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全项复试。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经整改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时,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重新申请认证。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总计不超过90天。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指定检测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6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按上次工厂检查末次会议结束时间计算,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超标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认证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当获证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或库存产品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时,认证机构应与企业及时沟通,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4.5.2监督的内容4.5.2.1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工厂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测4.5.2.2工厂监督检查内容4.5.2.2.1每次监督检查应着重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关键原材料的采购、关键原材料变化的控制、生产过程的控制、施工配比变化的控制、最终产品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认证产品一致性和上次检查的不合格项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不排除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产生质疑条款的检查、确认。4.5.2.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包括:1)获证产品“CCC”标志及认证证书的使用,生产批量与CCC标志使用数量的一致性;2)关键原材料名称、型号、来源与初次认证的一致性;3)检查产品生产工艺、配方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4)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名称、施工配比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5)检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报告中施工配比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6)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获证单元。4.5.2.3监督检查时间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4个人日。按初始工厂检查时间计,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74.5.2.4监督时产品抽样检测4.5.2.4.1抽样原则每年应从获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单元并从中任意抽取其中一个品种产品。代表性单元的选择应分别考虑清、色漆单元中当年产量较多、销售面较广或原料、工艺调整的产品;每次监督不重复抽样。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满足GB18581要求的检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4.5.2.4.2抽样单元数获证单元为1--3个,选择任意1个代表性单元,抽取其中一个品种的产品;获证单元为4—6个,选择任意2个代表性单元,各抽取其中一个品种的产品。抽样数量和抽取方法按照本规则的4.2.6和4.2.7条执行。第5年,样品的选择和抽取应按照本规则的4.2.5条执行。以后每4年为一检测周期。4.5.2.4.3检验标准和检测项目同本规则4.2.8条的规定。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