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遗产的概念•1758年,瑞士法学家艾默里克·德·瓦泰尔(EmmerichdeVattel,1714-67)在《国家间的法律(Ledroitdesgens)》一书中正式提出:“无论一个国家因何原因遭到蹂躏,我们应保留那些为人类社会带来荣耀的大厦,不应将之用于增强敌人的力量,例如庙宇、陵墓、公共建筑以及所有突出美好的作品。”(deVattel,1844:367ff;Williams,1978:6)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到了艺术品是人类的共同遗产。第6节20世纪以来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瓦泰尔表述的原则在美国南北战争中得到了遵循,1863年,美国政府发布了一份由德裔法学家弗朗西斯·利伯博士(FrancisLieber,1800-72)为政府军起草的在战争情况下进行遗产保护的法规。•普法战争后(1870-71),俄罗斯的亚历山大二世在布鲁塞尔召开了讨论这个问题的第一次国际会议。1874年8月27日的会议批准了《关于战争法律及惯例的国际宣言(AProjectofanInternationalDeclarationConcerningtheLawsandCustomsofWar)》(Williams,1978:16)。•这份文件宣称:文化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艺术财富一旦被毁就无法弥补,他们的文化价值对所有人都是有价值的,并不只属于他们所属的国家。该文件还建议设计一个明显的标志以标明被保护的建筑。这份文件虽然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但在理念上影响力确是显而易见的。1899及1907年,海牙的和平会议形成了由一系列文件和宣言构成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认为占领国应是被占领土公共建筑及不动产的“管理者及使用权者”。他们应相应的“保护这些房产的资本,根据使用权者的法规、临时拥有及使用的权利对其进行管理。”在围攻及轰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不伤害献身于宗教、艺术、科学……的历史古迹”(TheHagueConvention,1907,art.55)。•二、保护组织、保护会议与保护宣言•成立于1877年的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SPAB(TheSocietyfortheProtectionofAncientBuildings)的宣言。但只能算是一个地区性文件。•1904年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大会(SixthInternationalCongressofArchitects)通过的《马德里会议建议(RecommendationsoftheMadridConference)》是最早试图确定建筑保护原则的国际化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古迹可分为两类:死古迹,即那些属于一个逝去的文明或用途已荒废的古迹;活古迹,即那些继续服务于其原始建造用途的古迹。2.应该以为了防止其破败成为废墟的不可缺少的加固方式而保存死的古迹;因为此类古迹的重要性在于其随着古迹的消亡而消失的历史与技术价值。3.活古迹应被修复到可被持续使用的状态,因为建筑功能是美的基础之一。4.此类修复应达到古迹的原始风格,古迹由此可保持其统一性,形式的统一也是建筑美的基础之一,可完美复制原始的几何形式。如果古迹中存在不同风格部分,且它们具有内在的价值并且不损害古迹的美学均衡,应该尊重这部分内容。5.古迹的保存与修复不应仅被委派给“担负政府使命(diplômésparleGouvernemnet)”的建筑师,尤其是不应被国家的美学、考古学、技术目的而控制。6.每个国家应建立保护历史与艺术古迹的协会。它们可以共同努力,协作编纂国家和地区资产的总清单。•这个文件很简短。区分了死古迹与活古迹;•强调了对死古迹的最小化干涉以及为活古迹寻找功能化用途的重要性。•显然,这个20世纪初的文件受到了法国“风格性修复”的强烈影响,仍然认为活古迹应按照风格统一的原则进行修复,而这条原则不久就至少在国际公认的理念层次上遭到了抛弃。•不过该文件也有条件的接受了对不同风格部分的保护。•第5条建议则表达了使保护与修复超越国家特定兴趣控制而更为科学化、客观化的努力。•1931年的雅典会议•1919年的巴黎和约催生了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国际联盟。国际联盟成立了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nIntellectualCooperation),于1922年在日内瓦举办了第一次会议。1926年成立了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nternationalMuseumsOffice),总部设在巴黎。其活动包括从1927年开始出版的期刊《博物馆(Mouseion)》、促进与博物馆和艺术品保护相关的活动,以及组织国际会议。1931年10月21~30日在雅典举办的另一次国际会议讨论了与保护建筑古迹相关的问题。•这次雅典会议的主席由国际博物馆办事处的主席朱尔斯·德西雷(JulesDestrée)担任,有主要来自欧洲23个国家的120位代表。•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大会(theFirstInternationalCongressofArchitectsandTechniciansofHistoricMonuments)•《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雅典宪章(TheAthensCharterfortheRestorationofHistoricMonuments)》•会议主要讨论了七个议题:学说与普遍原则、行政与立法措施、美学品质的提升、修复、衰败、保护技术、国际合作。会议还对雅典卫城的修复做出了一个特别建议文。•总的趋势是放弃1904年《马德里会议建议》所倡导的风格性修复,尊重、保护及维护所有时期与风格的古迹,会议的决议写道:不管具体案例可能是多么多样,每个案例都会有某种不同的解决方案,大会注意到不同国家呈现出一种主流的总体趋势,即摒弃完全的修复,通过采取一种经常性及持久性的维护体系有计划地确保建筑物的保存,避免随之而来的危险。当衰败或破坏的结果导致必须的修复时,大会建议,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品,不应排斥任何特定时期的风格样式。大会建议,应该保持对建筑的使用,以确保建筑物生命的延续,但他们应被用于尊重其历史或艺术特征的目的(第1条)。•会议还特别关注了社会团体在保卫历史古迹方面的角色,以及对私人资产和紧急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的问题。认为有必要原址保护古迹并尊重他们的“如画”特征。同意采用诸如钢筋混凝土等现代技术,并认为为了保护古迹的特征最好隐藏那些现代加固措施。对于废墟化构筑物应以“原物归位(anastylosis)”的方式重新复位原始片断;任何新材料应可辨识。为了加强历史艺术品的保护,形成一个国际文献中心,促进对普通公众的教育,大会强调了国际合作。•该决议此后被提交给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以及国际联盟的各成员国。后来,这些决议被称作《雅典宪章》,标志着对历史资产态度的重要转变,是促进现代保护政策的第一个国际文件。乔瓦诺尼不久就以《雅典宪章》为范本为意大利制定了另一个修复准则。•1933年的雅典会议•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ongrésinternationauxd‘Architecturemoderne,CIAM)于1933年在雅典举办第四届现代建筑大会。•会议的决议于1933年11月发表在雅典的AnalsTecnics,包括了大会的建议文:“雅典文书(Lalettred‘Athenès)”。该文件不久被勒·柯布西耶编辑并附加了他的评论后在1941出版为《雅典宪章(LaCharted’Athenes)》。•1933年的“雅典文书(Lalettred'Athenès)”主要研究了现代城市发展与规划,但也包括了对城市历史地区的保护思考:“如果它们表达了过去的文化及一种普遍的兴趣,如果人们不被强制生活在不健康的环境中,就应该尊重历史古迹(即可理解为单个的古迹,也可理解为城镇整体)。他们的保护可能意味着一些交通或公共功能要设置在城市中心以外。但要无条件地拒绝新建筑与历史建筑的美学同化”(Lalettred'Athenès,November1933,inIUAR1976:95)。•1941年正式出版的《雅典宪章》与1933年的文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一共8项,其中第7项专门是针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2、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3、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包括1907年《海牙公约(HagueConvention)》在内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早期国际文件并没有规定国际团体的公共责任。相反,泛美国际联盟UnionofPanamericanStates的成员第一次讨论了这个问题并在1935年4月15日于华盛顿签署了《保护艺术、科学机构及历史性纪念建筑的华盛顿协定》(若尔其协定RoerichPact)。•根据协定的导言,应该保存及保护不可移动的纪念性建筑,因为他们构成了人们文化的遗产。这样的保护在和平及战争年代都是有效的。这个协定的原则后来产生了UNESCO,形成了二战后国际协定的基础(Clement,1993)。但这样共同责任并没有免除单个国家的责任。实际上,在国际保护努力及监督“人类共同遗产”的状况的环境下,如何尊重国家主权还是一个基本问题。•二战以后,老的国际联盟在1945年被重组为联合国组织,知识合作国际委员会被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代,国际博物馆办事处演变为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fMuseums,即1946年的ICOM。•成立之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领域的关注点在于博物馆,但在1949年召开的一次国际专家会议上决定成立国际古迹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nMonuments。两年后批准了该委员会的章程,在巴黎和伊斯坦布尔组织了第一次会议。委员会表达了对立法及行政管理问题的关注,建议为修复历史性纪念建筑出版一个指南。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向秘鲁派遣专家代表团协助当地政府修复在一次地震中严重受损的库斯科城Cuzco。另一个由勃兰迪领导的代表团被派往南斯拉夫的奥赫里德Ochrid,为那里壁画的修复提供建议。从那时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团就越来越频繁的被派往世界各地,发展了国际性战役,如由于阿斯汪大坝的建设而涉及到的尼罗河河谷地区,威尼斯,佛罗伦撒,印度,斯里兰卡,柬埔寨等等。•1956年,在各方倡导下,在新德里举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会议决定成立文化资产保护及修复国际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fortheStudyofthePreservationandtheRestorationofCulturalProperty,即ICCROM,设在罗马。•UNESC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制定各种协定及推荐文,为国家层面上的保护立法及实践提供国际参考。•UNESCO在1954年提供一个《海牙公约》的修订版本,即《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资产公约》,这为其他公约铺平了道路,包括两个以上的公约,一个是1970年的《禁止和防止文化资产非法进出口及所有权转让的方法的公约》,另一个就是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此外,UNESCO还通过了11个国际建议文,例如《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文》(1956),《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资产的建议文,1968》(针对尼罗河上大坝而起),《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文,1976》,保护传统文化及民间传说(1989)。•显然,这样的国际性建议文只能提供总的原则,需要被正确的传达到各国的规范及标准中。在20世纪末,由于对文化少数派culturalminorities及多样性的日益关注,UNESCO与联合国合作成立了全球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威尼斯宪章TheVeniceCharter•1957年UNESCO与法国当局合作组织了一次历史性纪念建筑相关的建筑师及技师的国际会议。约25个国家参加了这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