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RPHZ-201.001-20101计量工作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华润电力(荷州)有限公司计量工作及计量器具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计量工作及计量器具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99年1月19日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06月01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职责4.1计量机构4.1.1公司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和计量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4.1.2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的计量管理机构,设计量管理专责工程师,受公司计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全公司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4.1.3热工、电测计量试验室是鸭电公司标准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负责鸭电公司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周期检定和一般计量器具的修理工作。4.2公司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4.2.1公司计量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决定公司计量工作重要事宜。Q/CRPHZ-201.001-201024.2.2按计量网络图配备生产和经营管理领域所需的计量器具。组织建立各部门计量器具台帐、记录卡和重要计量器具测试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并对全公司计量器具按种类汇总。4.2.3组织编制计量标准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计划和周期检定计划,督促各部门执行,确保主量器具周期受检率达到≥98%、周检合格率≥95%的要求。并组织对全公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汇总建帐。4.2.4对计量器具配备、采购、报废、封存进行审批,并严格掌握资金的合理使用。4.2.5督促各部门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4.2.6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命令等。4.2.7负责审批计量管理标准及有关计量文件,了解公司的计量现状。4.2.8负责审核我公司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和检定周期。4.2.9主持有关计量的事故分析及技术研讨会。4.2.10对计量工作实施统管职能、执法职能,处理计量重大纠纷。4.3生产技术部计量管理专责工程师职责4.3.1负责全公司计量日常事务处理。4.3.2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机构的职能作用。4.3.3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条例、制度、命令及法定计量单位等。4.3.4负责健全鸭电公司计量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计量管理网的作用。4.3.5负责编制鸭电公司计量工作计划,审查计量器具的配备规划、购置及报废、流转申请。4.3.6负责编修计量管理制度,了解计量现状,健全计量管理资料。4.3.7负责编制鸭电公司计量器具目录及相应的周检计划。4.3.8积极收集和推广新技术的应用:使计量水平不断提高,以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4.3.9组织计量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及计量方面文件学习等。4.3.10参与有关计量分析会、技术研讨会及计量重大纠纷。4.3.11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成绩或违反计量法规、法令的有关人员提出奖惩意见。4.4公司计量工作小组成员职责4.4.1公司计量工作小组成员,在业务上受生产技术部计量管理专责工程师的监督和指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专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是生产技术部计量专责工程师的助手。4.4.2学习计量法律、法令和计量技术业务,了解生产及计量状态,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4.4.3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4.4.4负责绘制本部门(专业)的计量网络图。4.4.5及时填写本部门(专业)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的台帐卡和各种原始记录,定期统计上报生产技术部。Q/CRPHZ-201.001-201034.4.6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送检,完成周期检定计划,并绘制周检、抽检计划表。4.4.7组织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或卡片及汇总,要求帐、卡、物相符。4.4.8组织建立计量器具和检定装置的图纸、资料、说明书、检定记录等,并做好归档工作。4.4.9及时向计量主管部门(计量专责工程师)报送索取的计量资料、数据、计划和报表等。4.4.10根据需要提出建立计量标准器及添置、更新、改造计量器具的计划。5管理内容与方法5.1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和计量检定5.1.1目前鸭电公司已经建立热工、电测两个标准试验室;其计量器具和检定装置为鸭电公司最高计量标准。5.1.2最高标准装置和计时器具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考该认证,只有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认证合格后,方能开展量值传递工作。5.1.3鸭电公司初级标准计量具,由最高标准进行传递,且严格按周期进行检定。5.1.4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过理论培训考核,取得上级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某项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检定工作及签发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报告和原判记录报告。5.1.5做好对外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5.1.6全体计量检定人员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检定规程和技术法规。5.2计量器具的管理分类:5.2.1计量器具要按部门、班组分类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并要按计量器具的种类进行汇总,做到帐、物相符,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5.2.2计量器具台帐的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用圆珠笔填写,所填栏目要齐全。5.2.3计量器具要分类管理,各部门要列出分类管理目录。5.2.4计量器具A、B、C应按有关规定执行。5.2.4.1属A类计量器具的有:5.2.4.1.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5.2.4.1.2考核发电、供热参数的计量器具。5.2.4.1.3重要或高精度的计量器具。5.2.4.2属B类计量器具的有:5.2.4.2.1热工、电测监督条例中规定的重要仪表。5.2.4.2.2工艺过程中监测抄表的仪表。5.2.4.2.3做试验用的携带仪表。5.2.4.2.4长度计量较重要的计量器具。5.2.4.3属C类计量器具的有:Q/CRPHZ-201.001-201045.2.4.3.1就地安装公共指示用的压力、温度、电压、电流等表计。5.2.4.3.2不能拆装的测量用互感器。5.2.4.3.3低值易耗的玻璃器皿等。5.2.4.3.4国内无处检定的计量器具。5.2.4.3.5A、B类以外的其它计量器具。5.2.5对A类计量器具,严格按周期检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负责检定的要提前联系送检。5.2.6对B类计量器具,一般按周期检定,但机组B、C级检修变更时,可随之变更。5.2.7对C类计量器具,可以一次性检定或延长周期检定。但应加强维护,如发现失准或有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更换。5.2.8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5.3计量器具的周检和抽检5.3.1为确保量值的准确统一,各公司计量工作小组成员必须根据检定规程和大小修周期合理安排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上报公司计量管理专责工程师。5.3.2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部颁或国家颁发的规程进行。对国家或部暂时尚没有检定规程和无处送检的计量器具,相关部门可以拟定暂行检定办法,但需经计量专责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5.3.3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率、周检合格率必须大于95%,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检率,周检合格率必须为100%。5.3.4抽检工作是监督计量器具在整个有效期内的精度情况,真实反映生产现场计量器具的实际合格水平的必要措施。5.3.5由热工和电测试验室管理员制定公司现场表计抽检计划,进行公司现场表计抽检工作。5.3.6生产现场热工主要仪表抽检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5点,主要仪表随机组A、B级检修中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主要仪表总数的10%,热工主要仪表抽检合格率应≥96%,并进行考核。5.3.7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应大于95%,并进行考核。5.4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转、降级、封存和报废。5.4.1全公司各部门购置计量器具前,须将计量器具申购计划报生产技术部计量专责工程师批准,未批准的计量器具,设备管理部物资专业拒绝采购,财务部拒绝报销。5.4.2采购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和许可证编号,货物到厂后须安排检定验收合格,方可入库。5.4.3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计量器具验收报告,附上退货原因和检定不合格数据,转物资部门办理退货。5.4.4单位领用计量器具,公司计量工作小组各成员,对领用的计量器具首先应进行编号、登帐、建卡、定检定周期,并将所建卡片报生产技术部计量专责工程师。5.4.5各计量器具保管人员,对临时被借用的计量器具应登记,归还时必须对外观和各部件进行检查。Q/CRPHZ-201.001-201055.4.6凡属各部门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由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检修制度,严格按检修工艺规程进行修理。5.4.7本公司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由使用或保管单位外委修理。5.4.8贵重、精密的计量器具损坏时,必须先查明原因,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能修理。5.4.9对确实无法修复到原有精度或计量器具已降到最低限度时,可以提出降低标准使用或报废,并办理降级使用或报废手续。5.4.10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报废申请,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办理报废程序,报废后的计量器具应隔离存放,或退回物资部门废品库。5.4.11因故较长时间不用的计量器具,由相关公司计量工作小组成员向计量专责工程师办理申请封存手续。对封存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清洗、油封、包装等保护工作,并贴封存标记。5.4.12已封存的计量器具,如急需使用,要经计量专责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启封。启封后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程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4.13已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5.5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5.5.1标准计量器具,精密仪器,必须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他人使用,需征得主管人员同意,未取得电测、热工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者,不得擅自动用计量器具。5.5.2各部门的标准计量器具,都应有专人定期维护和保养,不常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应定期保养(通电试验或加油等)。5.5.3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规程规定。仓库存放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与含酸、碱、水及其它有腐蚀性的物质混放在一起。5.5.4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检定证书或合格标记,发现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办理补证手续,否则不准使用。5.5.5所有计量器具,应按检定规程和计量管理标准执行,不准超周期使用,不准在批准前,将合格的计量器具降级使用。5.6计量监督及奖惩5.6.1生产技术部是处理全公司计量纠纷的仲裁机构。5.6.2各单位由于计量准确度引起争议时,由生产技术部协助组织,由计量标准室进行复核。5.6.3凡列入强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依法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生产技术部计量专责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使用,或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5.6.4凡明知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损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又隐瞒不报由此给生产和经营造成损失者,要视情节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5.6.5由于对计量工作管理不善,造成生产运行异常、障碍、事故或其它损失时,视情节,给直接责任者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6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依Q/CRPHZ-201.001-20106法追究刑事责任。5.6.6.1伪造检定数据者。5.6.6.2出具错误检定数据,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者。5.6.7计量人员必须取得上级主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检定工作和签发计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