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广州分社IMOSOLAS公约新要求(2012和2013年新生效的决议及通函)CCS广州分社2012年08月CCS广州分社主要内容第一部分:SOLAS公约第二部分:FSSCode第三部分:IMO通函CCS广州分社第一部分:SOLAS公约CCS广州分社一、SOLAS公约第II-2章修正案MSC.291(87)★生效:MSC.291(87)2012年1月1日新增要求:★主要内容(1)所有船舶(包括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至少配备1台测量氧气的便携式仪器设备。(2)明确第4条5.7.2.1所配备的便携式测量仪器用于“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的测量。配备足够数量的可燃气体和氧含量测量装置(3)新增第4条5.7.3条,油船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设置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的要求:①对于20000DWT及以上的,应在邻近货油舱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压载舱和空舱设置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这些处所包括首尖舱以及其他位于舱壁甲板以下并邻近货油舱的任何舱和处所。②对上述处所提供持续惰化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不必安装。③满足第4条5.10要求的货泵舱不必安装。CCS广州分社二,驾驶台报警管理的性能标准(MSC.302(87))背景海安会认为制定相关性能标准很有必要,以便协调报警的优先权、分类、处理、分发和描述,同时便利驾驶员专注于船舶安全航行,并能立即识别要求驾驶员为船舶安全航行采取措施的报警。采用中央报警管理人机界面,可使驾驶员立即识别异常情况以及异常情况的来源和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IMOA.1021(26)决议提供了对各种报警的描述和总结,对报警类别、位置和优先权都作出了规定。CCS广州分社二,驾驶台报警管理的性能标准(MSC.302(87))主要内容性能标准共有4个部分,即:★模块A-驾驶台警报的描述和处理,对报警的优先权、分类、状态和描述进行了说明;★模块B-中央报警管理功能,对中央报警管理人机界面、中央报警管理功能、备用和冗余以及系统故障等进行了说明;★模块C-对接口连接进行了说明;★模块D-系统和设备文件,则对使用指南、故障分析以及为验船师提供检验信息等进行了规定。实施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在驾驶台安装的中央报警管理和中央报警管理应满足该决议要求。建议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在驾驶台上报警的相关设备采用该性能标准的模块A和模块C的要求。CCS广州分社三、增强型群呼设备(EGC)性能标准修正案(MSC.306(87))背景为确保EGC设备的使用可靠性,尽可能避免其和其它船上安装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航行设备互相之间的有害的干扰,修订EGC设备的性能标准很有必要。实施2012年7月1日及以后船上安装的EGC设备应满足MSC.306(87)决议的要求,2012年7月1日以前船上安装的EGC设备应满足IMOA.664(16)决议的要求。主要内容明确EGC设备除满足IMOA.694(17)决议外,还应满足IEC标准(IEC61097-4和IEC60945);修订标准中的“areacode”为currentandplannedNAVAREA/METAREAcodes;航行警告、气象警告和预告、搜救信息和岸对船遇险报警可以不必在接收后立即打印;CCS广州分社三、增强型群呼设备(EGC)性能标准修正案(MSC.306(87))主要内容(续)增加下列内容:★设备应提供船舶位置在最近12小时内没有更新的视觉指示,只有通过复位该指示才可使船舶位置重新有效★应有措施来输入沿海警告服务区覆盖范围和不同的信息级别。★遇险或紧急优先的EGC信息应只能在信息显示或打印的地方手动复位。★打印设备“少纸”时应就地发出听觉报警,但不能和收到遇险或紧急优先的EGC信息时发出的听觉报警相混淆。CCS广州分社四,SOLAS公约第II-2章修正案(MSC.308(88))背景来源于FP分委会“消防安全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工作组中期工作计划的研究成果为协调新生效的《2010FTP规则》,修改新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主要内容201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第1条:新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适用范围)。第3.23条:修改“FTP规则”定义。2010FTPCode第7.4.1条:“机器处所的探测报警保护”新增加了2012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船舶上,安装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应安装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要求CCS广州分社四,SOLAS公约第II-2章修正案(MSC.308(88))实施应注意:2012年7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安装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应安装符合FSS规则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耐火结构和材料应注意按照MSC.307(88)决议通过的新2010FTP规则进行产品型式认可和发证。CCS广州分社五、SOLAS公约第V章修正案(MSC.308(88))第18条新增AIS年度测试的要求★背景韩国在FSI15次会议上提出,AIS应与EPIRB和VDR一样,在HSSC检验指南中纳入其年度测试内容时相关内容也应在SOLAS公约中作出强制性规定。韩国据此向MSC83次提出提案,建议修改SOLAS公约。★主要内容新增18.9:自动识别系统(AIS)应年度测试。测试应由经认可的测试员或经认可的测试或维修设施进行。测试应验证船舶静态信息编程正确、与所连传感器数据交换正确以及通过无线电频率测量和利用诸如船舶交通服务(VTS)进行发送测试来验证其无线电性能。船上应保留一份测试报告的副本。检验部门应继续按要求对AIS进行年度测试CCS广州分社第二部分:FSSCodeCCS广州分社《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Code)的修正案MSC.292(87)★MSC.292(87)决议于2010年05月21日通过的2010年《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10FSSCode)的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1)在MSC.292(87)中重新对《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Code)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增加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如下:“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自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对FSS规则的修正案仅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CCS广州分社《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Code)的修正案MSC.292(87)2)修订了第10章“抽烟式探火系统”的技术要求。具体如下一般要求:新增了★对主要元件(聚烟器、取样管、三通阀、控制板等)的技术要求★新增了程序扫描时间间隔计算公式(不超过120s);部件要求:★新增了取样风机的能力通过试验验证的要求;★控制板应按照EN和IEC标准进行试验;“安装要求”中新增了:在排气管的上部位置至少多设一个聚烟器以及过滤系统的要求;与取样管连接的聚烟器的数量通过试验验证的要求;对于装货处所内多层非密闭的甲板,处所的上部和下部均安装聚烟器的要求;“系统控制要求”中新增了在控制板上能够手动应答任何故障和报警,且消声;清除故障后,系统能够自动恢复;“试验”中新增了安装后利用烟雾发生器进行试验的要求CCS广州分社《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Code)的修正案MSC.292(87)3)用于油船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的固定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FSSCodeCh.16)“适用范围”:满足公约第II-2/4.5.7.3条(适用于液货船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和第II-2/4.5.10条(适用于液货船货泵舱)的组合型的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其满足所有的要求;“技术要求”:1)“一般要求”中规定了:系统的组成(包括用于气体测量和分析的中央单元和气体取样管路);2)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的设计、构造和试验要求,相关指南在MSC87已批准为MSC.1/Circ.1370;3)该系统可与货泵舱的气体探测系统相集成,条件是对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的取样频率满足要求。4)“部件要求”中:★取样管:包括采用公共取样管的条件;管子材料要求;取样点布置位置及数量;防堵塞措施等)、★气体分析设备:包括布置位置;报警浓度要求等)、★气体探测设备:包括取样时间间隔;手动替代要求;报警显示等CCS广州分社《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Code)的修正案(MSC.311(88))第9章“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背景来源于FP分委会“消防安全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工作组中期工作计划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改进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性能,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主要内容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1)新增了定义(分区、区域识别能力、单一识别)(2)“技术要求”中明确了系统不动作的情况、设计性能要求(包括控制监测所有探头和手动报警按钮、为驾驶室、连续有人值班集中控制站和船上安全中心提供输出信号、与其他消防安全系统有接口、可与管理决策系统连接的条件);电子兼容性要求(参照A.813(19));将原“安装要求”中“分区”要求调整到该部分中,并明确客船的探火系统必须具有能远距离地和逐一识别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功能,货船和客船的客舱阳台至少具有区域识别功能;CCS广州分社《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Code)的修正案(MSC.311(88))★主要内容(3)“电源供给”中新增给探头电源供给时探头数量的要求、应急电源的供给时间满足SOLAS公约第II-1章第42和43条相关要求,且听觉和视觉报警时间不少于30min.(4)“部件要求”的“探测器”中新增EN或IEC标准或主管机关接受的标准、客船客舱阳台探测器以及危险气体处所探测器的要求。新增对“控制板”和“电线”(满足EN或IEC标准或主管机关接受的标准)要求;(5)“探测器的位置”中新增了探测器距舱壁和天花板的安装位置、探测器布置在各类处所的要求;(6)“系统控制要求”中新增了客船的控制板的处所布置要求、报警声响分贝值要求。★实施在2012年7月1日及之后对新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进行型式认可时,及新建船舶安装上船的系统,应能满足MSC.311(88)决议的要求。CCS广州分社第三部分:IMO-MSC通函CCS广州分社一、客船航行中水密门开启指南(MSC.1/Circ.1380)背景SOLASII-1/22对客船中水密门是否允许开启做出了规定,但对于主管机关应该如何评估水密门的开启对于船舶操作和残存能力没有明确指出。该通函给出了协助主管机关用于评估是否允许水密门在客船航行中开启的指南主要内容指南对下列几个方面给出了详细解释:(1)确定开启水密门对客船残存性影响的流程(2)客船上水密门的技术标准(3)允许航行中水密门开启指南的流程图(4)危险状态下抗沉性评估的应用说明。CCS广州分社一、客船航行中水密门开启指南(MSC.1/Circ.1380)主要内容为协助主管机关进行评估,水密门分为ABCD四类,ABC类水密门有条件允许开启。其中A类水密门在航行中允许开启,BC类水密门在航行中允许短暂开启,但需要在使用完成后立即关闭。D类水密门不允许在航行中开启。1992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水密门,其技术标准符合D类要求,因此在航行中不允许开启。ABC类水密门在航行中是否允许开启,受水密门对浮性影响评估结果限制。水密门对浮性影响评估,即开启的水密门对客船残存性影响的评估。指南对具有潜在危险的环境因素进行了界定。指南同时给出了用于浮性评估的破损范围和衡准。实施如向主管机关申请将水密门定为A类水密门,需由船舶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残存性评估。CCS广州分社二、对1994年HSC规则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83)背景MSC.221(82)决议规定HSC1994第1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应按经修正的HSC2000规则第14章的要求进行配备,但HSC2000规则第14章中的遇险控制板和遇险报警控制板在HSC1994规则中并不要求。因此对HSC1994第14章适用HSC2000规则第14章的要求进行解释。主要内容HSC1994第1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应按经修正的HSC2000规则第14章的要求进行配备,但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