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的社会规制环境保护的社会性规制研究对于保证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防止走发达国家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很有现实意义。本文借鉴了先进国家环境规制的经验,从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及其规制现状着手,分析了环境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措施。一、社会性规制的涵义和理论基础(一)社会性规制的涵义政府规制按规制领域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政治性规制、社会性规制。权威的社会性规制定义是日本著名的经济学家植草益先生作出的,他认为:社会性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和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环境规制是政府社会性规制的一个主要领域,具体是指政府运用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管理或制约,以达到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二)社会性规制的理论依据1.促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公共物品有两个根本特点:一是非竞争性,即某个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提供额外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二是非排他性,即任何人在消费某个商品的同时并不能排除他人消费同样的商品,由私人提供会产生搭便车问题。基于上述特点,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只能由政府承担,而对有关行为的规制本身就是公共物品交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2.确保非价值物品的不供给众所周知,在竞争性市场机制下,资源的配置是有效率的。但在现实的市场中,由于某些普遍接受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作用,往往出现用某些外部实体的选择取代个人选择的情况,如毒品和核武器,在竞争性市场机制下也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但这却并非为社会所希望。相反,社会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或者是全面限制和禁止此类物品的生产和销售。我们通常将此类物品称为“非价值物品”。3.减少或消除外部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一般把经济主体分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如果某个主体的经济活动,在并非出于主观愿望的情况下,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外部性。外部性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负外部效用的最典型例子是工业污染问题。工厂由于生产活动而形成的废液,如果未经严格处理就随意沿河道排出的话,对于工厂而言,它的成本只是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劳动力等费用。但是,由于工厂的废液而导致的河流生物的减少,空气质量的下降,居民用水的水质恶化等后果,虽然是实际发生的代价,工厂却不会自动地将其算入自己的生产成本内。这样,就出现了生产的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社会成本是指工厂的直接生产成本与其产生的外部代价的总和。如果没有有效机制让工厂必须为自己的外部负效用支付相当的经济补偿的话,那么外部代价必然会落到其他社会成员,比如最直接的受害者,即附近的居民身上。4.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存在于各类市场交易活动中。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行为中,买卖双方掌握的商品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交易,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更为常见。社会性规制的产生,也正是为了保护无法完全获得产品信息的消费者减少风险。它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帮助消费者获取准确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信息。因为提供方出于各种目的,不可能把全部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或者即使公布了部分信息,消费者受到搜寻成本及自身原因的限制,也无法完全获取;第二,帮助理解信息。科技进步速度加快,新产品层出不穷,一般消费者已经很难及时掌握和领会那些专门和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产品的相关信息。还有,一些新开发的药品、化学物质等,即使注明了它的功用,有时连提供者自身都无法把握它们的风险。二、环境规制国际经验从国外的环境规制实践来看,一般都建立了以政府直接控制为主,以市场手段为辅的环境管理体系。(一)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强制实施是政府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主要手段,也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早在1863年,英国就颁布了《工业发展环境法》,控制路布兰制碱工艺所产生的毒气,11年后议会颁布第二个《工业发展环境法》,第一次制定了法定的氯化氢的最高排放量。1906年,英国颁布了《制碱法》,制定了会产生并散发有毒气体行业的清单,以控制化学工业的制造工艺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1887年,美国对污水排放量和河流流量的稀释比进行了规定,来控制污水对河流的污染。另外,美国政府和国会分别在1969年和1972年制订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清洁水法》。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期间环境污染严重,1970年末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环境公害的十四个法律,到70年代末期,环境污染的严重局面得到控制和改善,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效果。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大多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环境标准,并强制企业遵守,对工厂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控制。除了制定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指导性标准,例如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欧洲,建立环境标志的目的是通过技术革新,在引导消费者选择方面提供准确信息,并为生产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提供经济激励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二)收取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关系。自从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PPP原则,thePolluterPaysPrinciple)后,世界各国已经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排污收费制度。即通过对排污者进行收费,使其承担损害环境的责任,并自觉治理污染。各国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在促进污染治理、防止环境恶化、减排以及保障环保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排污收费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在1904年,德国首先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后来在1976年制定了《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费的法律。1981年,德国开始向全部公共开放水域排污者实行收费,收费的标准是参照废物中不同污染物的数量。法国也从1985年开始对空气和水污染都实行收费。另外,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4年完成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主要的收费范围包括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土壤污染、污水排放、固体废物的排放、飞机噪声等。(三)设立环境税在环境规制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税收手段用于环境保护中,其中以美国和欧盟最为典型。国际上,OECD及其成员国在环境税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环境税是OECD及其成员国最新的环境规制激励政策,也是一种把环境税与各国的财税改革联系起来的有效方法。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与环境税有关的主要税种为:1.空气污染税。美国、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等国分别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丹麦对天然气征收碳氢化合物税。2.水污染税。德国和荷兰的征税标准是按照水质水量来综合概算,新加坡、纽约和莫斯科的征税标准则是按照污水量来计征。3.固体废弃物税。加拿大、荷兰和瑞典按照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而芬兰、法国根据废弃物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4.噪音税。美国按照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噪音治理税,日本、荷兰的征税标准是以飞机着陆架次来计算。5.垃圾税。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家设立了该税种,荷兰的征收标准是以每一家庭为一征收单位,对于人口较少的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6.注册税。作为从源泉控制环境污染的一项有力措施,注册税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如瑞典对含活性物质的新型杀虫剂征收注册税1400到5600欧元,而且注册过的产品每年还需支付700欧元。税收种类多样化和对有利环保的行为实行税收优惠与减免是西方国家环境税的两个主要特点。例如: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环境税就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多方面;美国还建立了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和日本以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展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实践,建立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制度,特别是美国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外,1974年日本遵循着生存条件大于经济发展的原则,首先在《日本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将对二氧化硫进行“总量控制”,建立K值标准对硫氧化物进行排放限制,在按大气容量条件进行污染物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基础上,选择治理效果较好的排污削减方案。除日本外,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也相继在荷兰、挪威、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实施。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这项制度的实施使各国环境污染得到很好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还推行了可交易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环境保护定量化、科学化水平,改善环境质量有重大意义,也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效保证。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使政府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动态的污染变化情况,可以通过对排污者的行为加以控制,制定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五)开展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开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环境经济措施,并进行了广泛而有效的实践。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包括了三种模式,即排污削减信用、总量——分配和非连续排污削减。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有关环境法令进行了修改,为了降低企业防治污染的费用,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开始建立抵偿性的调整污染物排放政策。在使排污总量保持在规定的污染物控制的范围内的基础上,允许在一个控制区内,一个点源可以多控制一些,另一个点源相应可以少控制一些。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70到80年代;第二阶段以199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为标志,实施至今。第一阶段属于试验期,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地区(范围)不广泛,实际节约的费用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有很多方面不太完善,但是为下一步排污权交易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主要集中在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上,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目前排污信用已在芝加哥期货市场上市。欧盟一些国家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实践。英国从2002年开始,建立了专门账户和奖励基金,在国内各企业间开始实行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制度,根据企业申报削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指标及其削减的难易程度来给予相应奖金;如果企业未能按要求完成指标则会遭到罚款。如果该企业不愿被罚,则必须向拥有富余削减量的企业购买二氧化碳排放削减量。这个削减量在进入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可以像有价证券一样买卖。除了美国和欧盟国家外,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也在开展排污权交易。例如,加拿大进行了酸雨限额交易,澳大利亚实施了“绿色证书交易”,墨西哥实行了氟氯化碳生产权和消费权制度。另外,在水污染市场上新西兰、印度、澳大利亚建立了许可证制度,新加坡开展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许可证交易等。(六)环境补贴政策在环境规制的实践过程中,拨款或低息贷款是国际上常见的环境补贴形式,包括丹麦、澳大利亚、芬兰、荷兰、日本和土耳其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形式。在美国,比较常用的补贴形式是对公共处理设施等项目提供联邦资助。联邦补贴还用于促进使用污染控制设备、鼓励使用和开发清洁燃料以及排污量较低的交通工具。联邦补贴的形式有很多,如拨款、折扣和税收减免。在州级水平上,环境补贴的主要应用是通过税收激励再循环活动,常见的补贴方法有再循环设备投资税减免以及减免再循环设备销售税。使用这些补贴的前提是,一旦建立了再循环的基础设施,再循环行为就会变成自发行为。三、我国环境规制存在的问题中国于1973年通过了第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文件,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此后,中国环境规制经历了初步发展时期(1979-1991年)、加快发展时期(1992-2003年)和深化发展时期(2004年至今),并于2006年第一次将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随着环保事业的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