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九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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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冯嘉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问题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环境法律义务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问题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一)民事责任行政化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追责方式:协商、仲裁、诉讼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规范责任形式: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取消各种权利追责方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有着严格区分的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问题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一)民事责任行政化环境法中,很多民事责任却变成了行政责任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恢复植被、责令停止侵害——民事责任行政化原因:国家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者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问题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二)违法处罚趋重化1.实行按日计罚、按件计罚——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持续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美国联邦环保署处罚美国杜邦公司我国尚没有关于按日计罚的立法规定担心对企业处罚过严会危害经济发展和就业有人认为按日计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2.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民法实行补偿性损害赔偿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实施我国还没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定义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责任属性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要件说过错;加害行为;行为违法;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过错: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规定:•——《环境保护法》No.41: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过错: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理由: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具有正当性——物质产品的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生产者(排污者)一般无主观过错(尤其是故意),使受害者赔偿无门生产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超越生态承载力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才构成加害行为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行为违法性:不要求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排污行为必然构成加害行为,而加害行为也有可能不是违法行为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造成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同样构成加害行为排污者不能以达标排污为由主张抗辩原因——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偏离生态承载力的客观要求环境质量标准——依据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济技术可行性、浓度控制污染危害通常发生在污染源集中地区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损害结果财产损害人身损害5.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三)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三)免责事由2.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三)免责事由3.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完全免责不免责,追偿选择性免责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四)承担责任的方式1.排除危害: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2.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3.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财产的灭失、减少失去的可得利益清除污染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前提下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三、生态破坏民事责任(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三、生态破坏民事责任(二)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造成损害的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直接生态破坏侵权)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会侵犯财产权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三、生态破坏民事责任(三)对自然资源以外的其他财产及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的环境破坏民事责任(间接生态破坏侵权)最常出现在水土流失、泥石流造成损害的场合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生态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一、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一)行政调解(行政处理)1.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2.法律属性: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3.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一)行政调解(行政处理)4.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产生纠纷行政处理民事诉讼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一)行政调解(行政处理)5.行政调解的程序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二)仲裁《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环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三)民事诉讼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四)自力救济1.概念环境侵权纠纷的自力救济是指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环境权益,而自行对加害人及其环境污染、破坏设施造成适当损害的救济方式。是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方式环境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自卫权”理论基础:正当防卫是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直接引申和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的直接运用是公民依据现行法律已经拥有的一项权利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四)自力救济2.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前提条件(1)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合法的环境权益(2)侵害影响超过了人的忍受限度(3)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4)侵害人不听劝阻(5)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救济手段进行救济(不得已而为之)不受理案件枉法裁判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四)自力救济3.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限制性要求(1)只能针对侵害者及其环境侵权设施而采取措施不能损害与环境侵权无关的设施;不能损害无关第三者的利益;(2)以满足环境权益保护为限度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四)自力救济4.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后果大多情况下会导致公权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自卫权行使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正当防卫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三、自然资源确权纠纷的处理(一)自然资源确权纠纷的概念因对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面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森林采伐权等的归属产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与法律责任的追究无关确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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