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节约能源消耗,规范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节约能源消耗,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应用示范项目;(二)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三)省级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请程序、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示范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二)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所在地区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2.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3.示范项目应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资金已落实;4.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三)申报示范项目应填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四)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五)申报时间:2006年为12月10日之前;以后年度为每年的7月底之前,逾期将不予受理。第六条对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等项目,由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第七条省建设厅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第八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核定和下达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并联合下达给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省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一)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二)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三)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