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9课件(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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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处何秋蓉2013年12月第一部分:基本情况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项目数量(户)合计(户)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数量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5460363670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581898(91.38%)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202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企业77035684810个体工商户607705农民专业合作社170注:1、以上数据皆为累计数据;2、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16日。第二部分:法定职责•《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5号)第三部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主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安全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一、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管管理计划二、流通许可证的发放三、监管管理的措施四、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五、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六、抽样检验七、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八、对申诉举报的处置九、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五部分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一)对禁止经营的食品进行了规定。•(二)食品经营许可。•(三)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四)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五)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六)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规定。•(七)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食品的规定。•(八)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九)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十)食品经营者提供销售凭证的义务。•(十一)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十二)规定了食品退市制度。•(十三)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十四)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规定。谢谢大家!1.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的核发;2.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等;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5.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6.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7.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三定方案的职责:将省工商局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日常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一是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五是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进行检查。六是检查食品广告。二是对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四是检查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情况。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制作统一的监督检查记录表)••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经营者的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其中:•1.许可颁发情况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表明该经营者是否取得、何时取得食品经营的资格;•2.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还可以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有关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情况的信息。监督管理的措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有权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是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对申诉举报的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抽样检验•食品抽检包括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抽检是指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抽样检验是指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应急事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开展的不定期抽样检验。•两者的区别:实施抽样检验的时间是否确定,定期抽样检验一般是常规的工作安排,不定期抽样检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迅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流通环节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本企业抽检食品的判定依据。•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组织实施抽检检验的食品监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流通许可证的发放: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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