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校法制教育讲座同学们,大家好!新学期开始了,我非常高兴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制教育课。通过法制教育,我希望同学们能从小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护法,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是: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提到法律,也许有的同学会说,我们现在年龄还小,法律只是惩罚坏人的,我没有做过坏事,法律与我们无关。关注法律应该是大人的事情,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同学们,这种说法对吗?我必须告诉大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掌握的常识。小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同学们,你们想过吗?自你们出生成为中国公民那天起,就依法享有了法律赋予你们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诸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你们思考过吗?你们上小学的入学年龄为什么是六周岁而不是八周岁?中小学为什么是九年而不是十年或十二年?中、小学校为什么不收同学的学费、杂费吗?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不让适龄儿童到学接受教育或者让正在上小学或中2学的同学缀学违法吗??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同学是否可以开除?如果你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你就会清楚地知道,六周岁上小学;中小学上九年,九年是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学生的学费和杂费这是法律规定的,这是你做为未成年人依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你遇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将适龄儿童送到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或者让中小学生缀学那就是违法,你可以向学校或政府有相关部门报告,以求得到帮助。同样,学校将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开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是违法的。学校可以批评教育或处分,但不可以开除。从以的事例,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生活中处处有法律,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一直与我们同行,并伴随我们每个同学的成长。因此,我们只有学好法律,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能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你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帮助他人,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遵纪守法,避免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重要必要。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小学生应该学习哪些法律。在坐的同学都是六年级同学,年龄应在12周岁左右。尽管你们年龄小,但你们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3应该认真学习与小学生的生活、学习、成长息息相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落实到自已的实际行动上。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一一向同学们讲解。现在只能结合实际案例,向同学们讲解部分法律知识。案例一、未成年人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写违法吗?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处罚吗?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案情简介:王某(男,14周岁)和李某(男,12周岁)2013年的五一长假期间与他们的父母一同去公园春游。游玩期间,王明和李志独自到公园的古寺,在古寺墙上乱刻乱画,写上俩人的名字到此一游,又不慎将古寺内摆放的二个物件碰倒摔坏。被公园管理员看到报了警。民警到现场,做了调查取证,当场对王明做出罚款50元的处罚;对李志进行批评教育,并让俩人将古寺墙上刚写的字擦掉。王明的家长当场交了王明50元罚款。之后,王明和李志的家长又分别拿出500元与公园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对此王明不服认为不公平,古寺墙上的字是俩人写的,东西也是俩人碰坏的,为什么只罚自已,不罚李志。而李志也很感到奇怪和不理解,觉得在墙上乱刻乱写只不过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能违法吗,这些事都是我们孩子做的,为什么要让家长交罚款和赔4钱呢?案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王明和李志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罚款50元是正确的。如果乱刻乱写的行为后果严重,就构成了破坏名胜古迹罪,还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因为王明违法时已满十四周岁达到了治安处罚的责任年龄,所以被罚款;而李志因未满十四周岁,所以不予处罚,没有被罚款。而王明和李志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应该承担给王明和李志交罚款和赔偿金的责任。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到以下法律知识:(一)18周岁以下是未成人。(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年龄是14周岁,14周岁以下不予处罚。(三)未成年人违法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五)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写是违法的,应受到治安处罚。案例二:小学生秦某因学习成绩不佳,其父经常对其打骂、冻饿,这构成犯罪吗?案情简介:秦某,男,12岁,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秦5某的父亲是一名装卸工,虽然文化不高,但一心希望儿子能出人头地。所以对秦某的学习要求非常严格。可是,秦某贪玩好动,又不用功,因而成绩平平,便经常遭父亲的打骂。秦父为惩罚儿子,在冬天,竟然多次让秦某身穿单衣站在冰天雪地之中持续3小时以上。秦某因精神长期处于恐慌中,又经常吃不饱饭,从2012年初开始生病,秦父认为是小孩子装相,迟迟不给治疗,直到2012年7月,秦某的病情出现危急情况,才被送到医院。案例分析:本案中,秦父为惩罚儿子,经常对其打骂,不给吃饱、有病不给治疗、使其在雪地中受冻,使秦某在肉体和精神上均受到严重摧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再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主动追究。6案例三: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案情简介:程某,男,16周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住楼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住宅楼。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200多枚精美邮票。案例分析: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六.未成年人发现犯罪事实有义务报案吗?案例四.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案例简介:李恩,男,29岁,系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一天傍晚,李恩驾驶130货车去采购货物,由于违章超车、车速太快,将顺行的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曹某撞伤。李恩见7天色已暗,车辆稀少,便将曹某拖到路边树丛中,后逃离现场。哪知,这一切被正在树丛中玩耍的9岁男孩田亮亮全部看在眼里。案发后,检察机关要求田亮出庭作证。案例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田亮亮目睹李某肇事的全过程,因而有作证的义务。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却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本案中,田亮只有9岁,但如果对目睹的事实能正确表达,能辨别是非,则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我要讲的第三个题是:遵纪守法,远离不良行为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小学生守则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九种表现,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违法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8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这几种不良行为当中,同学们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下列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几点呢?因为同学们经过老师父母多年的教育,都已经知道偷窃、赌博等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对上述四条所说的行为,同学们可能认为这些都不算什么大事,而且这些事情在同学们生活、学习中经常出现,这些看似不太严重的行为,因为同学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往往就会演变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旷课?不能夜不归宿?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人员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什么是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刮刀,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持刀伤害别人,由于力弱,刀具又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到自已或他人,因此必须禁止。9有一句成语:防微杜渐。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要防止出现的错误,就必须从小的毛病改起,还有一句古话: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说的也是这个意思。那么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必须从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抓起。经过对一些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发生违法犯罪前,就已沾染上了许多恶习。如: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带小抄、传纸条、换试卷,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迷乱于异性,沉湎于“三厅二室”。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他们往往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热衷于当众起哄、漫骂行凶等。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勒索钱财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校园里的害群之马。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他们形成“团伙”,彼此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他们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0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是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对孩子的道德品行、良好习惯的养成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希望在座的同学们都做一下自我批评,想一想,我自己或周边的人是否曾经有过这些行为吗,如果有,要赶紧下决心努力去改正它?我要讲最后一个问题是:自我保护,健康快乐成长谈到自我保护,同学们要时刻牢记:(一)交通法规时刻记。《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关乎亿万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交通事故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的头号杀手。全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达到10万左右,还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