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资料劳动法部分第一章劳动的产生和发展1、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产生于19世纪初期2、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3、英国在1824年颁布法令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罢工的权利并于187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4、法国在1864年解除了罢工禁令并于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权利5、20世纪以前的劳动立法正在逐步走出工厂立法的范畴6、劳动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法作为一个主要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前提的,但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7、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护自由平等竞争的需要3)劳动法的产生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8、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初期劳动立法绝大多数是从改善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条件开始的.2)初期劳动立法适用范围狭窄.3)初期劳动立法虽然规定了对部分劳动条件的改善,但还是一般缺少监督条款和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也缺乏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追究,劳动法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9、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a.工时立法b.带薪年休假立法c.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d.最低工资立法e.社会保险法f.劳动合同立法g.善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h.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产生及变化。10、当代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a.各国均已颁布与本国特点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b.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c.劳动法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完整化和系统化。d.劳动基准成为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e.劳动法中的责任条款得以明确和加强。f.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机构和特殊程序。g.各国劳动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序上受到了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第二章劳动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法的概念:广义上的法包括所有法律规范;狭义上的法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颁布的法律。法: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基本特征: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属上层建筑范畴。法的核心问题:权利和义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二、劳动法与劳动法学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公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形式出现。2、广义的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3、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有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双方具有从属关系。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1、劳动法学:又称劳动法律科学,是指研究各项劳动法律形象、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四、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和劳动法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特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三、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三、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体系1、劳动法体系概念: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2、劳动法体系结构:是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3、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四、劳动法的渊源1、法律渊源的概念: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形式,也可称为法律形式。2、劳动法的渊源:依据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构成不同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法规(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10)、法律解释(1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法律第三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及作用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3、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a.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b.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起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4、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a.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b.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5、劳动法的实施:是指劳动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切实地、全面地、真正地得到实现。二、劳动法的作用:是指劳动法在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影响。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4)、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三、劳动者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a.严格执行各项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不熂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b.规范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从整体上提高全体公民的职业能力,高水平的劳动力将不断促进社会的发展。c.通过招聘、工资、晋级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的规定,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水平的提高。d.在国内外劳动力的流动与交流过程中,引进高科技人才,对缩小我国与经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起着重要作用。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定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的全部内容有指导作用。劳动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立法、劳动执法、劳动法律解释,乃至劳动法的理论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全部劳动法律制度都是基本原则,不同于劳动立法原则司法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益的基本要求,如劳动权、休息权、报酬权、物质帮助权等。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动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选择职业权、获得职业资格权、平等就业、提升权、防止不当解雇等。2)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三方性原则。动法主体范围广泛,在利益冲突中,主要表现在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冲突。3)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劳动法的综合权利保障原则):a.普遍权利和特殊权利保障b.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障c.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保障d.平等权利与优秀权利保障e.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一般公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各种法律关系主体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特征:1)形成法律关系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2)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关系,被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规范所调整的意志关系,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特征,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的主动双方依据劳动法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动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才需要制定法律,经过法律调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1)全民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2)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港、澳、台投资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划分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照产业(职业)种类划分(四)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面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2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