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doc-广东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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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一、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出口水产品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辖区内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本规范所指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头足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管理,卫生注册管理对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捕捞渔船、苗种场实行备案和年审管理制度。1.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应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进口国或地区规定须境外注册的,还应获得进口国或地区的认可。2.出境水产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和渔船,加工原料来自非备案的养殖场和渔船,收购前未实施预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养殖场、渔船和苗种场备案按国家质检总局、广东局有关规定实施管理。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实施源头监管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制度,检验检疫机构督促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对配套的备案养殖场实施管理,并签订购销协议和合同。四、检验检疫及监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2.检验检疫标准,包括国内标准、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等;3.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要求;4.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五、受理报检(一)受理报检的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审核以下单证:1.出境货物报检单;2.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3.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4.出口水产品原料供货证明;5.出口水产品检验报告;6.其他所需提供的单证。(二)审核报检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经审核,符合报检规定的,受理报检。六、检验检疫(一)检验检疫方式1.出口水产品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模式,禁止跨地区检验检疫。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实施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养殖生产、捕捞、原料收购、加工全过程实施监控。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等单证;需在异地出境口岸放行通关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国检法[2000]63号)有关规定,结合口岸查检结果办理通关放行手续。(二)现场检验检疫1.供货证明审核:审核待加工水产品原料有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确认的《供货证明》,品种、数量是否与《供货证明》相符。无随附《供货证明》或实际收购的原料品种数量与《供货证明》不符的,不准加工出口。2.感官检验检疫:检查水产品的色泽、气味、鲜度等项目是否正常,有无风干、腐败变质和恶性杂质现象,产品的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3.包装和标识检验:核对包装规格及种类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唛头、批号是否与单证上的唛头、批号一致;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霉变、水迹或其它污染的痕迹;进口国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进口国要求执行;产品标识是否按我国或进口国/地区的有关要求执行。实施电子监管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三)抽样1.按照SN/T0376《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并在样品上加贴标签。2.抽样后应及时填写《抽/采样凭证》和工作记录。(四)样品管理1.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2.样品需贴上标签,样品标签应填写以下内容:商品名称、报检号、取样日期、取样人。样品要造册登记,其主要栏目应填写商品名称、取样日期、报检单位、存样起止日期、样品处理及经手人等内容。(五)实验室检验检疫1.感官项目检验:现场无法完成的感官检验项目,如规格、净重、色泽、气味、鲜度、杂质等项目,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2.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主要包括兽药残留量、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量等项目。3.药物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按国家质检总局《残留监控计划》要求抽样监测。如有必要,广东局将视情况开展除总局《残留监控计划》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计划。(六)结果评定1.检验检疫结果的评定及处理:根据出口水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对报检单证、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结果进行合格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口,必要时可实施封识管理;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包括掺杂掺假、恶性夹杂物或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2)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技术处理后重新申请检验时须附有关记录,经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3)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口。2.出证放行出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应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3.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监装和封识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监装和封识管理。(七)口岸查验1.查验要求: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的要求进行。2.查验记录:口岸查验必须填写查验记录,可采用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格式。3.判定及处理:经查验货证相符,包装封识完好,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货证不符或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必要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八)检验检疫记录1.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采用规范的格式。原始记录应包括报检单位名称、报检单号、生产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报检数量、产品批号、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日期、地点、抽样数量、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项目、标识检验和检验检疫结果评定等内容。2.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清晰、全面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不得涂改,做好归档保存。七、证单拟制和签发(一)证书用语要求出口水产品证书格式与内容应以国家质检总局和进口国或地区签定的协议并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证书格式内容为准,评定意见应用语准确。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证书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出具。(二)证稿拟制和证单签发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制兽医/卫生、健康、检验证书证稿,证单经授权的兽医或其他有关人员签字后发证。(三)检验检疫证书有效期出口冷却(保鲜)水产品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为2天;冻水产品为4个月;其他水产品6个月。八、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方式1.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时,应对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捕捞渔船和苗种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监管情况填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渔船、苗种场日常监管手册》,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和原料基地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2.定期监督检查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备案捕捞渔船和苗种场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加工的出口水产品应当按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3.换证复查每3年进行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和原料基地登记备案的换证复查,在复查换证工作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和原料基地不予换证,直至取消其注册或备案资格。4.对于获得注册的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官方的HACCP验证,并更换HACCP验证证书。(二)监督管理的内容1.检查生产企业、备案养殖场、捕捞渔船和苗种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或备案条件。2.原料基地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根据《监管手册》、核销记录和原料预检合格报告对供货证明进行签章确认,对原料基地生产和捕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审核。3.加工企业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包括出口水产品原料的卫生质量控制,环境卫生、车间及设施卫生、加工卫生、检验、储存、运输、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等。4.卫生注册或备案编号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证书、编号和供货证明的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等情况以及养殖、供货、加工、生产、出口品种是否超越注册或备案范围。5.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情况,原料预检和产品检测情况。6.对出口水产品的生产批次管理和溯源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按《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规定进行批次管理,原料来源和产品去向能有效追溯。7.企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企业实验室是否认真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并做好记录。(三)监督管理的要求检验检疫监管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对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进行单要素或多要素甚至全部要素的监督检查,验证企业和原料基地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每一企业半年内必须覆盖全部要素。监督检查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企业和原料基地的监督管理档案。(四)监督管理情况处理1.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企业并限期整改:(1)存在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隐患。(2)违反卫生注册要求但尚未影响产品质量。(3)卫生质量体系运行存在问题尚不严重。2.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2)首次因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3)出境检验连续抽检3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4)产品原料来源、用药、批次管理不清的。(5)日常监督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屡次出现,出口生产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的。(6)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有效实施,特别是原料收购管理制度未有效实施的。(7)将经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产品混入或冒充合格产品出口等弄虚作假或伪造检验记录。(8)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3.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吊销其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1)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造成严重后果。(2)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3)经查实,因收购非备案养殖场(船)原料而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4)经核实,连续两次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5)收购发病的、明知药残超标的原料用于加工出境的。4.养殖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备案证书:(1)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2)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变相转让出口备案号。(3)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5)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1)养殖场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2)备案的养殖场迁址、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新饲料,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3)1年内没有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加工出境水产品。(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6.渔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备案证书:(1)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保鲜剂、消毒剂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2)收购未备案渔船渔获物供应给出口生产企业、转让或变相转让登记备案号。(3)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4)违反备案要求,在限期内没有整改或拒不整改。(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1)渔船的名称、所有权、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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