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征松分享:产品标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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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3一、产品质量的含义产品质量:就是产品满足明确和隐含需求的能力的特性之总和。特性包括: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时空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美学性等。包括:(1)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的包装(3)产品的标识(4)产品的售后服务。4(一)什么是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51.产品标识的构成a.图案—实现营销功能,体现组织的企业文化b.文字—清楚的标明产品,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62.产品标识包括的内容标签(包括商标)包装产品使用说明营销性说明7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产品标识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产品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产品标识是市场营销的工具严格按规定标注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义务83、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要求(1)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2)在产品说明书中表明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内容;(3)以产品的实物样品来表明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内容;(4)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的其他表示方式。是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定要素94、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其功能(1)区别于其他产品;(2)质量承诺;(3)产品的出处;(4)产品的特征;(5)安全使用警示。10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规定(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11(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12(7)对特殊包装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13《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法》《标识标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条例》……标注不当会引起产品质量纠纷148、存在问题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故意误导—涉及到大量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例甚至还有刑事责任。标识对生产者来讲是法定义务15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P26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要求;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质;符合明示承诺的产品质量担保。2、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P273、特殊产品包装;P28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P29-3216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3.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符合法律要求的义务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17四、产品标识标注要求(一)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难以加施标识的产品除外;(规定第4条)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82.标注的方式:(规定第5条)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指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193.标识使用文字、数字、字母的要求(规定第6条)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0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规定第7条)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别。215.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规定第12条)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6.本办法与相关法、强制性标准的关系。(规定第3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227.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怎么标(规定第22条)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a.依据合同要求标注b.免除、部分免除标注23四、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要求质量法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1、产品名称;2、厂名、厂址;3、合格证明;4、执行标准编号;5、规格、等级;6、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7、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下面逐一介绍24(一)产品名称(规定第八条)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251.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a.应使用中文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解262.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3.与产品的标准一致;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5.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27(二)厂名、厂址(规定第9条)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暂条例》予以确定。(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29(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30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2.生产者地址是指其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3.用中文,应具体、明确、易于查询;4.进口产品标注原产地和代理商;5.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如何标注/联营、协作,按合同加工如何标注/委托加工等如何标注31(三)合格证明(第10条)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32有三种形式:a合格证书b合格标签c合格印章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a.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值的产品采用合格证书。(电视、计算机、汽车等)b.日用消费品使用合格标签。(服装、鞋、食品等)c.为方便标注,有些产品可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刷“合格”二字。(化妆品、药品、保健品等)33(四)标准编号(规定第11条)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标准编号的组成: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号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4行业标准编号: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年号NY-农业部HG-化工部NY644-2002《饲料粉碎机安全技术要求》SB10018-2001《糖果分类》地方标准编号:DB14/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北京DB11/051-2002《三相异步电动机节能监测标准》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标准代-企业代号–顺序号-年号Q/XXXXXXX-XXXX35(五)规格、等级含量(第14条)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要求。361.规格:同一品种或者同一型式的产品按尺寸、重量、功率或者其他有关参数划分的类别。(如服装、鞋、电器、电子元器件、基础件等等)2.等级:是同一种产品按其质量水平的不同所划分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A、B、C级;优、良、合格等)3.数量:是指对需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包装、运输、销售,或者按一定数量包装销售的产品。(主要指低值、易耗的消费品,如大头针、钉书钉、香烟、火柴、药品中的丸药、片剂等等)374.净含量:是指对重量在50kg以下或者容积在50L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在商品的销售包装上标明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的净含量: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定量包装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的标注净含量。净含量有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38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液体/半流体商品用体积L(升)、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外同时应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为温度20°C条件下的体积;……395.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产品所含主要成分是组成产品的主要物质,这种物质的名称和含量是产品标识的主要内容,特别对药品、化学试剂、化肥、农药、饮料、调味品、食品都应标明此项内容。仅要求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而不要求标注有关配方用料、微量元素。食品应标出经分析后得出的食品中所含的主要成分及含量的百分数,如含糖量、脂肪等。40(六)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规定第15条)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411.限期使用的产品标识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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