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医疗费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三期”误工费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平均33451/365=91.6)(非私营47330/365=129.67)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营养费(100元/天)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38305✖20=766100)×伤残赔偿指数(不区分城镇农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24437)(不区分城镇农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437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661元)标准计算。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3、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赔偿丧葬费(5257✖6=3154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24437)(不区分城镇农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4、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5、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的,按五年计算。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亡赔偿金(不区分城镇农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