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妇女人权案例:2007年底,一名备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41年之久,现已57岁的老年妇女受到人们的关注。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老人到县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判决:接访人员及时和法律顾问联系,要求作为法律援助案例办理,通过法庭调解离婚解决;之后,又协同律师调查收集了几十份证据,并通过近一个月的耐心细致劝说,男方终于同意协商离婚。法庭上,男方对自己的行为终于有所悔悟,认识到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物,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应相互尊重、体贴,并接受离婚。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夫妻双方都比较满意。根据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所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方式、程度以及后果的不同,施暴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相同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因一方面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对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可见,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此外,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施暴者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行政责任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也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三)刑事责任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而根据施暴者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的罪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妇女人权的历史发展自原始社会父系氏族正式取代母系氏族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导,妇女作为人类(HumanBeing)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以男性价值为主导的社会的附属。女性由于其所具有的生理及心理特点一直被认为在众多方面不如男性,不仅在事实上与男性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法律保护上也体现了不同于男性的歧视性规定,如女性无政治权利,一夫多妻制,男性单方面的离婚权等.二十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意识开始觉醒。西方国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女权运动,经过艰难的抗争,最终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妇女的选举权得以确认.各国纷纷修改宪法或者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法律上承认了妇女作为公民同男性一样,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自此,妇女权利的保护翻开崭新的一页.此时妇女权利的保护还是以国内法保护为主,即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对妇女权利进行规定并加以保护.二战后,国际人权观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大量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开始出现,使得人权保护从之前的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法层面.国际法尝试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主权国家的保护机制,把基本人权的保护纳入国际范畴,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人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特别关注实现人权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会议明确承认,妇女权利即人权,妇女的人权是普遍人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了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直接或间接与妇女有关的人权手段的改进。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CEADW)联合国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会上通过该有关议案,并于1981年9月起生效。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歧视妇女,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国家宪法,或者制定男女平等法;缔约国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相抵触的保留。至2006年3月止,该条约有183个成员国。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的次年(1982)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综上所述: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所谓妇女人权,就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根源于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维护妇女的尊严和价值的本质要求。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案例:原告李女士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在网上认识,通过了解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但是,2012年开始,两人经常吵闹,夫妻感情淡漠。2013年3月20日晚,两人发生争执,丈夫挥拳打伤她,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杨先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他称,他与妻子自由恋爱一年有余才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两人婚后一起打拼、奋斗,一同经历买房、装修、还按揭贷款等,生活很默契、融洽。最近一年时间经常吵闹是因为被告身体检查出疾病,收入下降,导致原告产生怨言。2013年3月20日,因妻子摔坏他的手机,且不断用语言刺激他,双方发生抓扯,在混乱中妻子受了点伤。妻子受伤后,他主动打110报警,并积极配合妻子就医治疗。事后他多次向原告道歉,并到医院探望。被告还称,他极为看重婚姻,也在婚姻中极力付出。如今虽然身患多种疾病,但仍然坚持工作,收入能够养家糊口,希望再给一次机会。判决: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未达到持续性、经常性的恶劣程度,且被告坚决不愿意离婚,认错态度诚恳,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准两人离婚。案例:唐某,一家外企的女职员,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婚的殿堂,并生有一可爱的女儿。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不仅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唐某要求离婚系基于周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综观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理由有二:一是周某书写的保证书能证明其曾有过“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在2006年间两次殴打了唐某,尤其是最后一次,致唐某的损伤从头面部到下肢,面积分布较广。可见,周某不仅具有殴打唐某的劣迹,且情节恶劣,应当认定周某的暴力行为给唐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唐某据此要求离婚应予支持,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周某赔偿损失。法院遂根据我国婚姻法判决唐某与周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同时判决周某赔偿唐某损失1万元。小剧场现在社会中也有此等情况:学生以为,两性平等也很重要。强调女权的同时,男权也不应忽视。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