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银行公司并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2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并购的交易形式并购的支付方式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并购合同律师的作用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目录3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形式对比点兼并目标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并购方风险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未列债务、或有债务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对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仅以购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度承担目标公司的风险责任谈判对象只同一个卖主谈判简单只同一个卖主谈判简单同一批股东谈判或与代表股东的一个班子谈判复杂4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形式对比点兼并目标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成交和约复杂需订一个内容详细具体的合同简单合同内容只订明资产名称权利状况交付方式时间等即可复杂要制作发出一份内容复杂的收购要约职工负担接受职工承担养老金计划义务不接受职工不承担养相关老金计划义务与目标公司共同负担养老金计划义务5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形式对比点兼并目标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交接复杂逐项验收办理各项权利变更登记,处理一切原有合同关系简单照单验收简单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税收无须纳税无须纳税需纳税无税收减免6并购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以股票换股票/资产承担债权债务7并购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应用最广泛,最受欢迎的交换媒介现金的形式:银行汇票、支票、电汇、或现金付款证书不能避免发行股份或债券时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比如说:融资8收购方能够借到的款项数额、以及借多长时间,将取决于其财务状况、其现有的借款数量和偿还期、其可以提供的担保、以及其目前股份和债券资本的关系。并购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9并购支付方式(二):以股票换股票/资产何时用?收购方现金支付困难;融资借贷会超出公司章程的借款界限;债券信托契约的规定;巨额借贷会超过收购方承受能力;10并购支付方式(三):承担债权债务发生在公司兼并活动中,特别是一优势公司兼并一劣势公司时用;优势公司往往承担劣势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但不另外支付任何对价;支付价格不明确,而是目标公司的债务和整体产权之比11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并购的交易形式并购的支付方式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并购合同律师的作用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目录12保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禁止垄断保护股东权益保护雇员利益落实收购资金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13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一):保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禁止垄断美国最早的与并购有关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以及后来的哈特-斯各特-罗地诺法等就是以反托拉斯、反垄断为要旨的法律,且惩罚严厉;英国是经由公平贸易法、1976年限制性贸易做法法,1980年的竞争法,来保护并购中的竞争;14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一):保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禁止垄断德国通过其1957年颁布的,其后进行5次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来控制并购中的垄断;中国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间的竞争。15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二):保护股东权益强制要约如果一方已取得一个公司的3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加拿大是20%),该方应向该公司其余股份的股东发出全部收购要约。16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二):保护股东权益公开要约,平等对待股东公开信息,禁止欺诈、误导禁止阻挠行动限制短期大额收购承诺撤回权按比例平均分配17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三):保护雇员利益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四):落实收购资金18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并购的交易形式并购的支付方式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并购合同律师的作用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目录19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0由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发出并购意向书,是一个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须的步骤。发出并购意向书的意义在于:将并购意图通知给被并购方,以了解被并购方对并购的态度;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1意向书中将并购的主要条件已做出说明,使对方一目了然,知道该接受还是不该接受,不接受之处如何修改,为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因为有了意向书,被并购方就可以直接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2被并购方能够使他准备透露给并购方的机密不致将来被外人所知,因为意向书中都含有保密条款,要求无论并购成功与否,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3意向书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可以比备忘录长,也可以内容广泛。意向书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中涉及保密或禁止寻求与第三方再进行并购交易(排它性交易)方面的规定,有时被写明具有法律效力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4一份意向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意向书的买卖标的将被购买或出卖的股份或资产;注明任何除外的项目;不受任何担保物权的约束。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5对价价格或可能的价格范围,或价格基础;价格的形式,例如:现金、股票、债券等;付款期限(包括留存基金的支付期限)。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6时间表交换合同;收购完成;(必要时)合同交换与收购完成之间的安排。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7先决条件适当谨慎程序;董事会批准文件;股东批准文件;法律要求的审批;税款清洁;特别合同和许可;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8担保和补偿将要采用的一般方法。限制性的保证未完成(收购);不起诉;保密。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29雇员问题和退休金与主要行政人员的服务合同;转让价格的计算基础;继续雇佣。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30排他性交易涉及的时限。公告与保密未经相互同意不得作出公告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31费用支付各方费用自负。没有法律约束力(排他性交易与保密的规定有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32核查资料并购方要核查的主要是被并购方的资产,特别是土地权属等的合法性与准确数额、债权债务情况、抵押担保情况、诉讼情况、税收情况、雇员情况、章程合同中对公司一旦被并购时其借款、抵押担保、与债券相关的权利如认购权证等的条件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33谈判谈判主要涉及并购的形式(是收购股权还是资产,还是整个公司),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交接时间与方式、人员的处理、有关手续的办理与配合、整个并购活动进程的安排、各方应做的工作与义务等重大问题,是对这些问题的具体细则化,也是对意向书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34决议的主要内容拟进行并购的公司的名称;并购的条款和条件;关于因并购而引起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的声明;有关并购所需的或合适的其他条款。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35中国的一般公司的并购程序比较简单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与被兼并的企业,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发出并购意向;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规定需经过批准或股东同意的应先取得批准或同意;36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通过协商或投标确定成交价,签定兼并合同;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交接、及过户登记等法律手续。中国的一般公司的并购37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国现行的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要求主要规定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要:38报告与公告任何一个法人或收购方(自然人不允许作收购方),在其直接或间接的拥有了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必须向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同意的报刊上公告;报告与公告的时间为拥有一种股票达5%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39在法人或收购方拥有一个上市公司的5%以上的普通股后,以后该法人或收购方拥有该种股票的数额增加或减少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必须向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报告与公告40时间亦为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在该报告与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拥有该种股票的法人或收购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报告与公告41收购要约的内容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4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及说明;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收购要约的内容43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收购人的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情况及股权结构;收购人在过去12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收购要约的内容44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安排的计划;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收购要约的内容45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赢利预测;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收购要约的内容46强制要约当收购方或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30%时,无论该收购方或法人愿不愿意收购都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向该上市公司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其余所有的股票;在上述收购要约未发出前,收购方不能再购买该种股票。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47要约期满收购要约期满时,如果收购方获取的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不超过50%,即为收购失败;收购失败后,收购方在以后的12个月内不能向同一上市公司再作收购行为;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48收购要约期满时,若收购方获取的目标公司的股票数超过75%,该目标公司则停止不再是上市公司,其股票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若达到90%,目标公司的其余股东有权将其仍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以与要约条件同等的条件向收购方出售,收购方不能拒绝。中国的上市公司程序法律要求要约期满49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并购的交易形式并购的支付方式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并购合同律师的作用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目录50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立法调整报告制度审查/调查制度51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并购的交易形式并购的支付方式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并购合同律师的作用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目录52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适当谨慎:是一个调查、审查与评估的过程;披露:是目标公司在对并购持合作态度,应并购方要求或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将自身情况,有关材料、资料、文件告知给并购方的行为。披露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