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重庆大学文件重大校〔2017〕213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二级单位:《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大学-2-2017年7月3日重庆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赴台湾交流学生的管理,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确保选派质量和交流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赴台交流学生,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长期交流生:依据学校与台湾地区高校签署的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赴对方高校进行交换学习、研修、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等活动,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二)短期交流生:依据学校与台湾地区高校的校际学术交流协议赴对方高校进行三个月以下的短期交流学习(含寒暑期学习和交流项目)的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对赴台交流学生的管理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选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单位及职责-3-第四条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为赴台交流学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导师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第五条港澳台办作为学校港澳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和督促落实国家有关赴台交流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拟定并落实校际对台交流工作规划,洽谈校际对台合作交流项目及负责协议签署、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统筹协调、指导全校赴台交流学生的遴选、审批、派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推动赴台交流学生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第六条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研工部及学院分别负责学校赴台交流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校内遴选、学籍管理及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学院负责院际对台交流项目的洽谈、签约、实施、管理及报备工作,做好本学院赴台交流学生的选拔推荐、审批、派出期间和派出后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八条港澳台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校院际对台交流项目及赴台交流学生的相关信息报送、数据统计与归档工作。第三章申请与遴选第九条港澳台办根据与台湾合作高校项目计划协调教务-4-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会签、发布校际赴台项目选派通知。第十条校际学生交流项目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学院推荐、学校评审、择优选拔”的选派原则。第十一条赴台交流学生选派基本条件如下:(一)学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学生需至少已在学校学习满1学年;(二)政治素质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及学术科研能力;(四)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五)家庭有足够的经济承担能力,家长同意并支持学生出境交流;(六)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二条学院根据项目选派要求对本学院申请学生进行初选,提出学院推荐排序名单。研究生需导师签字同意。学生申请材料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提交至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第十三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对各学院初选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复审后提交至港澳台办。第十四条港澳台办根据项目需要协调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开展面试与评审工作,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第十五条港澳台办联系台湾合作高校确认推荐学生名单。-5-台湾合作高校确定最终录取学生名单并协助学生办理入台许可。第十六条获得赴台交流资格的学生,非特殊情况且未经学院和学港澳台办同意,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学校视情况可取消其在校期间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因学生退出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第四章派出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赴台交流学生须按照学校、重庆市台办及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的要求申办赴台批件、赴台证件及签注等手续。第十八条赴台交流学生须参加由港澳台办或重庆市台办组织的行前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九条赴台交流学生须签署《重庆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责任书》,并履行请假手续。赴台交流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学生还需办理学籍管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赴台交流学生须购买往返交流学校的交通保险和涵盖整个交流期间的(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否则,交流生本人及其家庭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及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赴台交流学生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行程和计划执行交流任务,按期返校。未经双方学校同意,学生不得随意变更行程、延长和缩短交流期限。第二十二条赴台交流学生应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遵-6-守当地的法规和风俗习惯,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注意安全,认真学习,学有所获。因学生个人违反当地法规和校纪校规而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第二十三条长期交流生应于抵达两周内将境外住址、联系方式及所选课程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和派遣学院,保持定期、畅通的联系。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办以交流学校为单位在赴台交流学生中指定小组长,保持与小组长的定期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动态。学院辅导员、教务老师或研究生导师应保持与本学院赴台学生的联系与沟通,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处理交流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或紧急情况,确保学生顺利完成交流学习任务。第五章返校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交流任务后,应按期返校报到,提交交流总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籍管理、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以及相关学院应对返校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咨询、协助和支持。第二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在交流学生返校后,应依据交流项目情况不定期组织赴台交流经验分享会或座谈会,听取赴台学生介绍交流心得与体会、分享学习成果、提出项目管理的-7-改进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七条学院辅导员和研究生导师应对返校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了解和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沟通、汇报,以便妥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院际赴台交流项目由相关学院向港澳台办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备。院际赴台交流学生的选派及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学生通过个人渠道或其他非校院际合作渠道赴台进行研修、学术和文化交流等活动,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港澳台办、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港澳台办报学校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重庆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与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的合作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本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港澳台学生和港澳台交换生。第三条学校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遵循“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各司其职,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作为学校港澳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和督促落实国-9-家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校港澳台学生相关事务,推动学校港澳台学生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第二章招生第五条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简称招办)、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收全日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制作和更新面向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主动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本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做好招生咨询、录取、统计与情况上报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通过以下任意方式录取为学校全日制学生:(一)参加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三)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并达到学校入学要求;(四)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学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交换生。港澳台办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校际协议条款等,协调教务处、研究生院以及相关学院开展港澳台交换生相关工作。-10-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全日制港澳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招办或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全日制港澳台新生办理完校内注册手续后一周内,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学生)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学生)到港澳台办报到。第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将已报到注册的港澳台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汇总至港澳台办。第十一条在校港澳台学生应于每学期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所在学院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每学期末,各学院应将本学期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等情况汇总到港澳台办。第十二条港澳台交换生应按照港澳台办的邀请函及相关要求,于交换学期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港澳台办、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办理报到等手续。第十三条全日制港澳台学生按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港澳台交换生根据校院际协议约定,-11-按对等原则,缴纳相关费用。不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第四章培养第十四条全日制港澳台学生的培养方式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其专业培养方案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一套培养方案。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港澳台学生可自愿选择修读培养方案中的思政类课程、军事课程,其学分不纳入毕业审查。其他课程修读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第十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与培养工作,各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培养相关的具体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院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学院应对港澳台新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必要时,学院可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或安排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结对辅导。第十八条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并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第十九条全日制港澳台学生的学制与学习年限、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辅修与双学位、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毕(结、肄)业与学位等学籍管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12-第二十条港澳台交换生的培养,按相关协议和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认真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的,学校和有关机构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学生的管理与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其日常管理参照重庆大学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港澳台学生辅导员。港澳台办应对港澳台学生辅导员进行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二十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及奖惩等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校港澳台学生团体组织应在校团委注册备案,并在校团委、港澳台办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活动。第二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后勤管理处和虎溪校区管委会按照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趋同的原则安排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的校内住宿。-13-第二十七条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港澳台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校外住宿申请及审批手续。校外居住的港澳台学生应自觉遵守与租赁方的约定,注意人身及财产安

1 / 1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