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定义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二、特需服务项目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2.特需病房3.院际会诊服务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二)特需病房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陪同。4.病人住院期间可实行指定专家会诊等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有多学科进行会诊的需求,由所在科室按照医院规定报医务科组织会诊,及时予以诊断和治疗。(三)院际会诊服务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派专家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服务。2.本院专家外出会诊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3.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应由需求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等事项进行沟通,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五、原则(一)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不属特需服务范围。(二)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三)特需医疗必须区别于基本医疗服务,独立开设,独立管理。(四)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五)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有领导地开展,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六、管理(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需应向所在县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基本条件、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批。(二)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医院全面负责、建立相应的质控标准和管理制度,教育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特需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坚持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的工作质量。(三)参加特需医疗服务人员报酬公开。七、收费(一)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生、物价部门备案。(二)特需医疗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患者自理,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中报销。医院应设专用收据并加盖“自费、不得报销”印章。(三)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帐目应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在科室自收自支和截留资金。(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单位要接受同级卫生、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填报统计报表。(五)特需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凡在这项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受到群众好评的医务人员由医院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