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第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得不到法律保护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二)射幸性(三)补偿性(四)条件性(五)附和性(六)个人性(一)双务性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一般要求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投保人先缴费,发生约定事项再给付(二)射幸性射幸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机会性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投保人可能得到超出缴费补偿,可能只缴费无补偿保险人可能给付大于收到的保费,也可能无给付。射幸性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主要是财险,人身保险较弱,储蓄较强只对单个合同而言,整体收支平衡,不存在财产保险而言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保险目的——恢复而非改善防止犯罪和道德风险(三)补偿性(四)条件性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不履行其义务也可以不履行,那就不能强迫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五)附加性附和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改变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但具有附和性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提出异议(六)个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保险人在审核投保申请时,要审核投保人和财产投保人在转让财产时,是否能同时转让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一般合同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订立合同,保险合同既可以是为自己利益,也可以是是为他人利益如:受益人、被保险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法人资格、经营范围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效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无权免除为他人利益投保,保险关系人可以代交,只是代付非义务,但不得拒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保单所有人3、受益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1)财险中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2)人身保险中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3)责任保险中对他人的财产毁损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被保险人确定的方式(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不列明、不排序例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2、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适用:人寿保险财险:时间短,无现金价值,以自有财产为标的寿险:时间长,具有储蓄性,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机构,可以与受益人同一,也可以与其他人同一,与被保险人同一较为普遍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3、受益人受益人保险金额受领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享有利益,不负义务,不得追索保险费,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后发生法律关系第二,受益人是有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保单所有人决定受益人,可以列明,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人与受益人受益人的形式受益人形式:第一,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第二,可撤销的受益人不需受益人同意,可自行更换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必须通知保险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相同都是在他人死亡之后受益取得: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原始取得继承人享受的遗产的分割权——继承取得债务偿还: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单位为员工投保受益人是谁?单位为员工投保受益人是谁?单位?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得利益。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投保对象,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即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生命、身体和健康明确保险标的,就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即保险责任的范围定了保险合同的目的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利益二者相互依存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前提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分类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基本条款—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扩大承包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不同法定条款—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保险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合同履约的前提;可不止一个,列明2、保险标的确定保险种类及是否有保险利益;可多个标的3、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他可以被看做是保险人责任限额4、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偿付能力的保障5、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有效期,合同开始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金额确定原则既要考虑保险人的利益,也要考虑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和合理负担(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属于投保人全部所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价值相等属于投保人部分所有,无论保险金额多少,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方法(1)按日历年、月计算。财险一般为一年,人身保险较长为5-20年不等(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货物运输险,运输工程险等(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费收据4、保险单1、投保单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准备,具有统一格式无论主动还是邀请都是要约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声明事项非正式合同文本,但内容会影响合同效力2、暂保单暂保单——临时保单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效力的收据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有效期较短,正式保单交付后,自动失效,可以提前终止效力,但是要通知投保人形式:书面或者口头,一般为书面。口头的易惹争议使用暂保单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3)正式保单需要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3、保费收据保费收据——寿险在人寿保险中使用,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保费收据与暂保单的区别:暂保单出具时即可生效,并持续至保单送达保费收据只是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是否保障取决于一些先决条件国外做法:附条件的暂保收据无条件暂保收据4、保险单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明确、完整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依据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人与投保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也是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过程。必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即要约与承诺遵循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承诺—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签章、出具保险费收据、暂保单及相关凭证—承保•有效期内,有权人•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提议”它是指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签订保险合同有效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2)要约需要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要约的消灭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第一,要约超过有效期限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二、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投保+承保=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否合同成立就生效?保险实务中,多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时间的合同海上保险,启航人寿保险,交首付或体检合格即期承诺期限承诺成立=生效成立≠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责任未生效前不承担责任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定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双方各自承担其义务。保险合同履行的两个方面: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交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