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讨论稿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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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防范并化解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会计核算、财务印章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交接和会计监督检查等内容。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总公司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承担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等财会工作职能。二、三级分支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规模较小、实行集中管理的三级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但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四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设立财会部门。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任职资格,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人力资源部规定的学历及相关要求。第六条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应当实事求是,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机构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包括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公司建立会计人员的培训制度,持续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培训。第八条会计岗位设置应遵循牵制和分离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资金支付(包括网上银行交易)必须执行双人或三人授权支付模式,严禁由一人完成全部付款工作。会计人员之间工作岗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轮换。第九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机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机构财务部门担任出纳岗。以上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第十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从事财会工作:一、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三、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财务经理委派制。下一级机构财务经理的聘任、考核由上级机构管理,薪酬由上级机构直接支付。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二条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分币种设立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三条发生如下经济事项时,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支出、各项成本费用的发生和结算;资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股东权益的增减;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事项。第十四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第十五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总公司的统一规定。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原始单据粘贴单、记账凭证封面、凭证盒、账簿报表封面等必须统一按总公司提供的格式印制。第十六条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第十七条应逐月核对各项往来款项(包括系统内和系统外各项往来),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保证账实相符。第二节会计凭证第十八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办理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记账凭证。第十九条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报单、保单、批单、赔款计算书、保险费发票、赔款收据、再保账单、代理业务手续费结算表、工资及福利费发放表、费用报销单、账务处理说明等。外来原始凭证主要包括:银行单证(银行支票、银行存款进账单、电汇回单、票汇回单、现金缴款单、网上银行支付凭证等)、外来的各种发票和收据等。同时,与经济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法院裁决书、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预算书及决算书、完工单、出入库单、其它各种内部审批文件等也属于原始凭证范畴。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出具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制单人和收(付)款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经济业务涉及产品时,还需提供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信息。原始凭证不能填制全部经济内容时,应附经出具单位签章确认的明细清单。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除包括发票外,还应提供验收证明,验收证明上须有有关经办人员和验收人员的签字确认;如果购买实物的发票能够明确载明所购买产品的详细信息,也可由经办人员和验收人员在发票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文字书写必须字迹端正、工整、清晰,字体必须规范。所书写的文字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字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原始凭证金额的填写规范:一、阿拉伯数字金额的填写规范:(一)所有以元为单位(其它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金额,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和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三)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或货币名称简写(如“人民币”、“美元”)和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四)手写数字应按原始凭证上的格次填写;原始凭证上无格次时,数字间的间距应当相同,元位以上数字可以每三位数点一个分位点“,”;(五)手写“0”时,字高、字宽应当与其它数字相同;手写“6”、“8”、“9”、“0”时,圆圈不留缺口。二、汉字大写金额的填写规范:(一)字体要求汉字大写数字金额(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要规范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二)“整”或“正”字书写要求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字或“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三)货币名称要求大写金额数字前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美元”),货币名称与大写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四)零的书写要求1.对于没有印刷大写金额数字位数的原始凭证,在书写大写金额数字时:(1)两个非零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806.70,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捌佰零陆元柒角整”);(2)两个非零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多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5,003.8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捌角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角”位之前有多个“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2.对印刷有大写金额数字位数的原始凭证,在书写大写金额数字时:阿拉伯数字“0”均应逐位填写“零”;大写金额数字前有空位,应当在数字前用“”逐位补齐。三、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第二十三条对外取得的发票或收据类原始凭证抬头必须填写完整,必须保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简单开成“保险公司”或“中华保险”等字样。若碰到机打发票对付款方名称有字数限制,在简写名称的时候必须要保留“**财险股份**”的字样。第二十四条原始凭证要素均不得涂改或挖补,出现错误应由出具机构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单机构的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时,应由出具机构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第二十五条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发票或收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内容应填写明晰,简明扼要。第二十六条如果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取得开具单位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的原始凭证留底联复印件和证明,证明须注明被丢失原始凭证的号码、内容、金额等内容,经本机构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第二十七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机构共同负担时:取得原始凭证的机构应将其它机构负担的部分以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形式(一式两份)予以提供,将原始凭证分割单留底联连同原始凭证后附于记账凭证。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机构应将取得原始凭证的机构所提供的经签章确认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和经签章确认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后附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第二十八条一式多联原始凭证的印制与套写要求: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上,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并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无碳复写纸套写(或打印),并连续编号;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多联原始凭证,不得再使用复写纸。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出现作废时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遗弃或缺联。第二十九条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要素齐全。在收付款时出纳应及时在与资金收付有关的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现金收讫”专用章;在与资金收付无关的原始凭证上加盖“附件”印章。原始凭证中不允许用“收据”、“白条”代替发票。个别支出,如水费电费等代收代付的,由收款单位开据收据,并附代收单位总发票复印件,以符合发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第三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容必须齐全,必须具备如下要素:核算单位、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币种、原始凭证(附件)张数、(会计)制单、(会计)复核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可通过密码授权的方式由信息系统打印)。第三十一条根据总公司核算要求,统一采用分币种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使用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改会计科目或仅使用科目代码。第三十二条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需摘要说明),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或说明。一、不使用《附件粘贴单》的附件,附件张数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使用《附件粘贴单》粘贴诸如车、船票等零散票据,只须计算所附《附件粘贴单》的张数,但须在《附件粘贴单》上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及金额。二、经上级机构批准的经济事项,应将批准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或批准文号(采用复印件或批准文号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附在记账凭证后。三、计提、预提、摊销等经济事项,记账凭证后应当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计算过程。四、内部账务调整的记账凭证应附有调账原因的说明和计算过程,并由本机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三十三条记账凭证摘要一般应填写经济业务对象和内容,简明扼要表达相关经济事项。对以下经济业务,凭证摘要填制要求如下:一、货币资金的往来收付事项:应写明收付的对象和款项用途。二、购入实物资产事项:应写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及所购物品名称。三、债权和债务事项:发生时应写明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业务内容,收回或偿还时应写明冲销何时、何项债权债务事项。四、预提及摊销事项:应写明预提及摊销的依据及期限。五、资产溢损事项:应写明发生的部门(或责任人)、主要原因及财产名称和数量。六、账务调整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凭证日期和编号。第三十四条记账凭证所列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遇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同时应在其他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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