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农产品认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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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的基本制度与法律规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刘建华认证基本制度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的规范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和组织机构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的可靠方式,是国家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战略性选择,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认证认可基本概念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见《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认证是由认证机构实施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认证的结果通常是由认证机构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形式证明某个组织,如生产企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要求。•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的批准。目前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可以从事认证活动的内资认证机构113家,境外认证机构与国内合资设立的认证机构26家。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见《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认可是由认可机构开展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认可的对象包括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审核、评审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认可通常是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标准、导则或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可的结果是由认可机构以认可证书形式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能力和资格或以注册证书的形式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合格评定是对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程度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确认活动。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合格评定除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从事的认证活动和认可机构从事的认可活动外,还包括由第一方(生产方)、第二方(用户)等开展的各种检验、检查、鉴定、抽样、测试、比对、验证、验收等评价活动。认证认可涵盖的基本门类认证通常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认可通常分为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和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认可。1、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HACCP)2、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3、服务认证4、认证人员注册5、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认证认可涵盖的基本门类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加强和完善、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认证认可在从源头确保产品质量、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促进外贸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督不力•2001年8月,国务院组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其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国务院第39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定的几项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认证机构设立实行前置许可的制度•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定制度•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对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加强监管等基本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全面进步和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架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授权下,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质检总局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第五十五条)。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外事办︶认可监管部认证监管部注册管理部政法部实验室监管部国际合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财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机构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我国合格评定监督管理体系框图认证监管的体制架构1、法律规范2、行政监管3、认可约束4、行业自律5、社会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认证认可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1、负责对本系统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外,还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其他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外资机构除外)的监督;2、生产领域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执法监督;3、对认证产品日常的市场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授予的职责进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机构及实验室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总局、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认可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人[2004]587号)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对认证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受理对咨询机构、内审员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监管工作•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市场稽查•监督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培训机构的活动,维护认证市场秩序•开展认证有效性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审查和验收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省编委浙编〔2002〕81号文批复同意我局认证评审处更名为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主要职能调整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宣传合格评定国际指南、准则、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全省合格评定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校准、检定、检测、检验、检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认证认可的信息通报,指导全省企事业单位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监督管理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依法监督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市场,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机构,指导和监督认证认可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评价行为;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指导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根据省局《关于明确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监管工作职能的通知》(浙质人发[2005]97号)•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格评定有关标准、准则、指南;•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合格评定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监督管理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市场稽查;•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资料的初审,根据省局的计划安排实施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证后监督评审;•依法监督全市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等合格评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维护认证市场、检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认证有效性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格评定有关标准、准则、指南;•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合格评定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监督管理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市场稽查;•指导辖区内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参与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证后监督评审工作;•依法监督本辖区内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等合格评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维护认证市场、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局、市局部署开展认证有效性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食品农产品认证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二、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主要措施······4、建立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和产品标识制度。规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认可和认证标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相关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检查。······三、切实加强对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质检部门要参照国际标准,组织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中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和对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进一步规范与“菜篮子”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2003年2月27日,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认注联〔2003〕15号)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二、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工作重点(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我国农产品认证要借鉴和引入工业产品认证认可的经验和有关做法,统一认可制度、统一认可机构、统一认可标准和认可程序,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加快农产品认证工作。(二)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国家认可制度。······从事农产品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等业务的机构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对农产品认证培训机构、农产品认证人员实施注册、备案制度。(三)以与国际接轨为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国家农产品认证标准。以现阶段我国业已开展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认证为基础,统一、完善相关的认证标准体系,逐步使我国农产品认证与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接轨。(四)制定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促进有序竞争的农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管理办法。通过认证标志,建立认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的有效性承担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出口验证制度。•(五)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农产品认证机构。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以及独立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六)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及认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认证帮助、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建立并调整关键控制点限值,及时纠正偏差,保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提高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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