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企业取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4申请的受理……………………………………………………………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6产品抽样与检验………………………………………………………47审定与发证……………………………………………………………48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59申诉……………………………………………………………………6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611附则……………………………………………………………………6附件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及分工区域…………………7附件2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8附件3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18附件4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20附件5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2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根据国务字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餐具洗涤剂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餐具洗涤剂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包括液体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审查部)设在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除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等八个省(区、市)以外的省(区、市)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发证事宜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审查部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话:(023)67953554联系人:雷世平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审查工作结束后将审查材料寄(送)审查部,由审查部按比例抽样其审查工作情况;监督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2.4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检测单位分工区域见附件1):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话:(023)67953554传真:(023)67951136联系人:李沿飞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34号邮政编码:030001电话:(0351)4046717传真:(0351)4040802联系人:姚晨之3企业取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申请的餐具洗涤剂产品。3.2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3.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测试手段。3.5企业必须具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的检测。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4申请的受理4.1申证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4.2.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餐具洗涤剂审查部组织进行,其中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等八省(区、市)的审查工作由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该专业的技术专家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3人。5.2现场审查5.2.1由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组织审查组,审查组长依据《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附件2)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5.2.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请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将审查结论推荐意见上报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2.5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由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确认后,由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复审。6产品抽样与检验6.1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附件5)抽样,并填写《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登记表》(附件4),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6.2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寄(送)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6.3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提出申请,重新抽样。7审定与发证7.1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广东等八省、市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附件3)、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审查部。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3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7.4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5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验和无证查处。8.2获得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6-114XXXX企业证书编号产品编号行业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8.3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8.3.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2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3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3.4获证企业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5申请取证是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8.4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申诉申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10.3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10.4公告费:每张证书收取400元,由企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10.5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10.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1附则11.1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附件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及分工区域序号检测单位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分工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1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浙江、福建、江苏、江西、安徽、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重庆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023-675035544000202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太原)/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14号0351-4046717030001附件2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一、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分150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评分方法评分备注标准得分1组织机构401.11.2质量管理组织体系a)根据工厂规模不同,应有直属厂长